專家建言“少年弒母案”:反對簡單降低刑責年齡

法律 刑法 中國政法大學 社會 海外網 2018-12-15
專家建言“少年弒母案”:反對簡單降低刑責年齡

專家建言“少年弒母案”:反對簡單降低刑責年齡 應多方持續心理干預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湖南益陽沅江市12歲的小吳持刀殺害了自己34歲的親生母親,案情披露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近日,因為小吳未滿14週歲,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的消息,再次引發熱議。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6週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面對未滿14週歲,又實施了故意殺人這樣的嚴重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該採取怎樣的措施呢?這個典型案件,再次考驗立法和司法智慧。專家們再次呼籲,儘快完善少年司法分級干預的體系和機制。

弒母少年由家長接回監管 家屬、居民均無所適從

連日來,12歲少年持刀殺死親生母親案引發的震驚還沒有平息,少年由家長接回監管的消息再次“一石激起千層浪”。

記者:“派出所給他放出來了是吧?”

小吳親屬:“對,就是爺爺奶奶還有那小弟弟,他爸爸在一起嘛,他這麼小,我們也不可能拿他怎麼樣嘛。”

據新京報報道,小吳的親屬證實,小吳已經被接回家,而當地居民告訴媒體,小吳所在學校的同學家長不希望他回學校上學,居民們也表達了擔憂。

居民:“我們這裡的人都很怕的。”

記者:“怕誰呀?”

居民:“那個小孩兒呀。比如說要是哪一天我們說他一句,他把我們也殺了怎麼辦呢?

而小吳的親屬也表示,不讓小吳回學校上學,更沒有辦法教育他:“政府如果說不管起來的話,如果說不上學不接受教育的話,以後長大了會怎麼樣?”

專家:對未成年犯罪應有更加明確的教育矯治制度

家庭能否對小吳進行有效監管是人們最擔憂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助理教授苑寧寧分析認為:“對於12週歲或10週歲以下年齡特別小的孩子來說,往往他之所以能夠實施這些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足以說明他已經存在很嚴重的問題了。”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周梅認為,小吳回家接受監管,面臨的是親人的排斥甚至憎恨,同學、鄰居的排斥、懼怕,非常不利於他的矯治。

周梅:“處於一個被排斥、被摒棄(的環境),他無法來對抗這種外在的對他是心理上的重大的壓力,還會導致他心理行為出現嚴重的偏差,完全不利於他的思想改造,觀護以及再犯罪的預防。”

廣東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鄭子殷律師分析:“雖然刑法試圖通過“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相關規定去解決問題。但現實中,未成年人的專門學校資源匱乏,以廣州為例即也只有初中以上的專門學校,沒有小學的。”

我國法律規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小吳的受教育權是要得到保護的。

鄭子殷:“學校並沒有權力在9年義務教育階段開除學生學籍。按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迴歸校園變成了涉案男孩的唯一出路。只是由於他的作案行為殘忍,學校的老師學生家長會感受非常大的精神壓力,感到無法接受,事情變得非常無解。”

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分析:“雖然是個案,但其實個案背後也折射出當前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因為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不夠,有的是實施了違法行為,有的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最後處理起來都沒有好的辦法,導致這些孩子有的是藐視法律,有的是實施了更嚴重的危害社會的犯罪,有的是在成年以後實施更嚴重的犯罪。所以說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說,對未成年的違法和犯罪行為要有矯治的方法,要有明確的有效的矯治的措施,這個是預防未成人犯罪法確實要解決的問題。”

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不夠,又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對這樣的未成年人該怎麼辦?苑寧寧告訴記者:“在有的國家和地區,對於12週歲或者是10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他實施了怎樣的嚴重程度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那麼都應當作為兒童福利事件來對待,交由兒童福利機構或兒童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干預,包括對他的家庭,對該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進行一系列的干預。”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張雪梅則認為,我國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可以借鑑和推廣。

張雪梅:“比如說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在遇到這樣的違法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的時候,由具備一定級別的警察來對小孩兒進行警戒,又要求行為人必須要去接受專業的社工服務和行為矯治,也就是說既需要從教育的角度,也需要從服務矯治的角度,來共同的干預有違法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

張雪梅進一步分析:“在我們國家就急需要在公安當中發展專門的少年警務,專門的處理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的這種案件的警察隊伍,並且通過警察的批評教育同時,轉介給專業的機構,或者社區,來提供後續的這種跟蹤服務,提供相應的行為矯治和心理輔導。”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教授一直反對以簡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解決問題:“不是把這個孩子簡單的關起來,把他管住,而是要真正用專業的方法針對他的問題進行教育矯治,包括行為方面的管束,更包括心理方面的干預,應當注意不能中斷他的學習,不能中斷他對相關謀生技能的這種學習。”

宋英輝再次呼籲完善我國的少年司法分級干預體系:“針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觸犯刑法行為的這樣的一個分級干預的一個體系,這樣可以避免或者是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目前比較可行的就是儘快的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這個裡面建立一個臨界預防的一個分級干預的一個體系。”

專家們分析,除了儘快完善分級干預體系的立法,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學校、家庭責任的界定,不良行為等級的評估,解除干預的標準是什麼?這些都有待於進一步明確。張雪梅在結束採訪時說:“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嚴重不良行為當中不斷的迷失自己的方向,劃了到犯罪的這個邊緣,所以儘快完善這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不僅是對社會的安全負責,更主要的是對一個孩子的成長負責,一個孩子的成長是有期限的,他的青春年少時光是不可逆轉的,特別希望我們的法律制度儘快完善,別讓這些孩子等的太久。”

現狀: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

立法完善需要時間,而小吳的問題迫在眉睫。益陽市教育局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因為他才12歲,沒有達到14歲,不能送到少管所。現在當地教育部門有個想法,從小孩以後成長的角度出發,建議他換一個學習環境,因為發生這個事情以後,當地他的同學鄰居,他所認識的人都知道了這個事以後,再待在原來的學習環境繼續讀書的話,恐怕會對這個小孩產生不太好的影響。所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村委會已經聯繫了,和小孩的父親在協商,換一個學習環境有利於小孩子今後的發展,最好是換一個沒人認識他的學校。從這個小孩子今後的培養角度來說是最理想的。但是現在小孩的父親還沒有給出最終答覆。”

而多位專家建議,當地教育部門、司法機關、社會組織應該對小吳和他的家庭成員進行持續的心理干預。

昨夜,當地又發佈了最新消息:沅江市教育局正為小吳制定後續學習計劃,還沒有確定最終方案。湖南新聞綜合門戶網站紅網報道,目前,吳某康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因其未滿14週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暫時對吳某康採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監護人及公安、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並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將根據吳某康教育轉化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採取進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另據吳某康奶奶透露,12日下午,小吳原就讀學校的兩位老師來到他們所在的招待所,表示從當天起,學校會派吳某康的任課老師每天來招待所給其孫子輔導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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