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浮樑刑偵破獲一起強姦案

法律 景德鎮 文章 刑法 景德鎮南河公安 景德鎮南河公安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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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6日,景德鎮市浮樑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報警:一成年男子強行與11歲的少女向某發生兩次性關係,並導致向某懷孕。接警後,浮樑刑偵立刻開展調查,後查明該男子真實身份為鄱陽縣人操某。

景德鎮浮樑刑偵破獲一起強姦案

抓捕行動隨即展開,經過多日的精心部署與縝密偵查,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汪君帶領偵查員何翔、餘瑜,放棄國慶休息時間,於10月3日下午1時許,在景德鎮市某小區將操某抓獲。

審訊初期,操某極度不配合,態度囂張,矢口否認與向某發生關係。經辦案人員耐心勸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其放下了心理包袱。操某最終承認曾在兩個賓館內與向某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

景德鎮浮樑刑偵破獲一起強姦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操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景德鎮浮樑刑偵破獲一起強姦案

法律講壇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男子,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已滿16週歲的男子,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判處無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來源:浮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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