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也存在未遂狀態——從一起入室搶劫案為例說起'

刑法 法律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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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一日凌晨時分,進入被害人馬某寢室,實施盜竊時被馬某發現,被告人吳某為抗拒抓捕,用手電筒將馬某打傷(後經法醫鑑定馬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吳某被馬某親屬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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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犯罪,本案是否應定性為入戶搶劫及轉化型搶劫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狀態是本案的兩個焦點問題。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吳某首先實施了入室盜竊行為,但盜竊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即在作案現場被人發現,吳某為了抗拒抓捕在被害人寢室內用隨身攜帶的手電筒將被害人打成輕微傷。吳某的行為符合入室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罪的客觀要件,且未劫得財物亦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屬犯罪未遂。吳某致傷被害人的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吳某屬搶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吳某親屬對被害人給予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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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吳某親屬對被害人給予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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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吳某親屬對被害人給予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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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入戶搶劫一案的成功辦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把握住了以下兩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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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犯罪,本案是否應定性為入戶搶劫及轉化型搶劫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狀態是本案的兩個焦點問題。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吳某首先實施了入室盜竊行為,但盜竊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即在作案現場被人發現,吳某為了抗拒抓捕在被害人寢室內用隨身攜帶的手電筒將被害人打成輕微傷。吳某的行為符合入室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罪的客觀要件,且未劫得財物亦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屬犯罪未遂。吳某致傷被害人的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吳某屬搶劫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吳某親屬對被害人給予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化型搶劫也存在未遂狀態——從一起入室搶劫案為例說起轉化型搶劫也存在未遂狀態——從一起入室搶劫案為例說起

被告人吳某入戶搶劫一案的成功辦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把握住了以下兩點理由:

轉化型搶劫也存在未遂狀態——從一起入室搶劫案為例說起

理由一: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於入戶搶劫。就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來說,當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之後,他的行為性質就從盜竊轉化為搶劫,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依據相關解釋規定,入戶實施盜竊時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入室盜竊,雖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他為抗拒抓捕而在室內當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輕微傷,結合以上分析,吳某的行為應定性為入室搶劫。

理由二: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犯罪未遂。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轉化型搶劫與一般搶劫行為一樣,罪質均為搶劫罪,犯罪構成條件沒有本質差異,既然一般搶劫存在既遂未遂,那麼轉化型搶劫亦應存在既遂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在實施盜竊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而在室內當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輕微傷。吳某的行為屬於轉化型搶劫犯罪,但吳某未劫得財物,致人傷害的結果亦未達到輕傷以上標準,則應認定為搶劫未遂。

稿件來源|曹妃甸檢察;編輯 | 張亞楠 翟倩;校對|莊金鳳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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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一日凌晨時分,進入被害人馬某寢室,實施盜竊時被馬某發現,被告人吳某為抗拒抓捕,用手電筒將馬某打傷(後經法醫鑑定馬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吳某被馬某親屬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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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吳某親屬對被害人給予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萬元。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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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於入戶搶劫。就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來說,當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之後,他的行為性質就從盜竊轉化為搶劫,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依據相關解釋規定,入戶實施盜竊時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入室盜竊,雖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他為抗拒抓捕而在室內當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輕微傷,結合以上分析,吳某的行為應定性為入室搶劫。

理由二: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屬犯罪未遂。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轉化型搶劫與一般搶劫行為一樣,罪質均為搶劫罪,犯罪構成條件沒有本質差異,既然一般搶劫存在既遂未遂,那麼轉化型搶劫亦應存在既遂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吳某在實施盜竊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而在室內當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輕微傷。吳某的行為屬於轉化型搶劫犯罪,但吳某未劫得財物,致人傷害的結果亦未達到輕傷以上標準,則應認定為搶劫未遂。

稿件來源|曹妃甸檢察;編輯 | 張亞楠 翟倩;校對|莊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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