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企圖獲利,雙倍返還定金後又起訴要回 想得美

法律 民法 龍口 二手房 銀行 光明網 2019-06-20

龍口作為全國百強縣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位列中小城市前茅,房產交易也十分火爆。但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誠信意識,合理合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近日,龍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房產交易引發糾紛的案件,對房產買賣雙方都很有警示意義。

“一房二賣”企圖獲利,雙倍返還定金後又起訴要回 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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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折:付完定金卻遭遇“一房兩賣”

外地居住的劉先生在龍口有套房想出手,於是委託鄰居王女士代為尋找合適買家。2018年4月9日,他通過手機發送的方式向中間人王女士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為簽訂 “房屋買賣協議”,並代為收取買方2萬元定金。其後,王女士以代理人的身份,與買房人林女士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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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女士(乙方)向劉先生(甲方)支付2萬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日完成當日結清。如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若乙方違約定金不退,若甲方違約則雙倍退還定金。甲方不賣乙方不買視為違約。

合同簽訂後,林女士當天將定金2萬元交給了中間人王女士,三方協商一致, 2萬元定金暫時由王女士保管。同時約定,林女士先付給劉先生8萬元還銀行貸款以取得房產證。

2018年4月19日,到建設銀行龍口支行取房產證時,劉先生與中介公司人員發生糾紛並報警。王女士和林女士這才得知,劉先生之前曾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萬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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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因協商未果,劉先生的妻子返還了林女士10萬元。同一天,王女士也將保管的2萬元定金返還給林女士。

房子沒賣成,還損失了2萬元,一怒之下,劉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將中間人和買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還自己多付的2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賣方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委託被告王女士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和代為收取買方定金,故被告王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對原告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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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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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在與被告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之前,已另外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並收取了他人的定金,由此導致房屋買賣協議無法按約定履行,其行為構成違約,故應按雙方約定向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加上被告之前給付原告的8萬元,原告共應返還被告12萬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萬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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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一定要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對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房時間、支付方式、以及一方違約後的責任承擔等進行清晰明確的規定,同時保管好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關鍵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合同簽訂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誠實履行自己的約定,否則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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