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懷孕情人5萬分手補償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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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劉某告別妻子王某,攜幼子來到西安打拼。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事業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劉某和其老鄉秦某在剛成交完一樁生意後,相約去酒吧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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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劉某告別妻子王某,攜幼子來到西安打拼。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事業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劉某和其老鄉秦某在剛成交完一樁生意後,相約去酒吧放鬆。

丈夫給懷孕情人5萬分手補償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


在秦某的介紹下,劉某與在該酒吧做推銷員的女子李某相識,雙方在交談中互生好感,並留了聯繫方式。隨著劉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斷深入,兩人逐漸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同年10月,李某與劉某外出遊玩歸來,李某將其和劉某遊玩時所拍的親暱照片發至抖音。不久之後,遠在外地的劉某妻子王某得知並詢問丈夫,劉某承認了出軌事實。在妻子及其親屬朋友的批評勸說下,劉某向妻子保證今後與李某斷絕關係,不再來往。

然而,在當劉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時,遭到其堅決反對,原因是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兩個多月。後來,在劉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勸說下,李某表示願意打掉孩子,斷絕與劉某來往,但前提是劉某要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12月初,劉某、秦某與李某共同商議此事。劉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萬元作為給付李某的補償費,秦某同意,並於當晚向李某轉款5萬元,秦某代寫書面材料一份,李某、劉某在該材料上簽名捺印。幾天後,李某在劉某的陪同下,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和丈夫劉某訴至未央法院,請求認定劉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歸還5萬元。

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劉某已婚的情況下與劉某交往並懷孕,在劉某提出分手後向其索要分手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

被告李某辯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並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劉某給予的5萬元是劉某對其墮胎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及精神損害補償,並非無償贈與。其與被告劉某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來源:景來律師、華商報

嘉賓:陳宏峰律師

雲南大格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方弘:劉某的妻子認為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丈夫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夫妻財產是否都為無效行為?什麼情況下屬於無效行為?

陳宏峰律師: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為無效行為。

而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即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此類贈與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方弘:李某認為雙方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您怎麼看?

陳宏峰律師: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的一種重要特點是無償性,即純獲利益性。

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劉某給付李某5萬元並非純粹贈與,而是終止妊娠手術費用及造成身體傷害的補償費用。

所以,李某並非純獲利益,而是劉某對於李某終止妊娠對其造成的身體傷害的一種對價補償。

方弘: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件中劉某支付的5萬元的性質很重要,如果是贈與行為必然是要返還的,如果不是贈與就另當別論了,是嗎

陳宏峰律師:是的。所以,本案關鍵點在於:劉某的終止妊娠。也就是劉某所給予的5萬元並非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為了李某終止妊娠所支付的費用。

試想,如果李某不終止妊娠,劉某作為孩子的父親,無論是否已婚,日後同樣要拿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孩子,這是法律對於父親的義務。

所以,法院將這5萬塊錢認定為劉某處置權範圍內的一項支出,符合常理。

方弘:在這個案件中李某所獲得的5萬元是與法有據的嗎?

陳宏峰律師:簡單來說,拋開公序良俗,假如劉某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他人同樣有權要求劉某賠償,而賠償的財產來源便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本案中,劉某造成李某終止妊娠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對李某的一種人身損害。李某獲得補償屬於合理支出,不屬於純獲利益,而不存在無權處分。

方弘:丈夫一方向第三者的所有贈與行為是否都能要的回來?如何判斷?

陳宏峰律師:如果第三者所得財產是丈夫贈與所得,那麼作為妻子是可以主張要回來的。能否取回的關鍵在於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是否有效。

依照《婚姻法》第17、18、19條的規定,如無明確約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系共同共有。在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進行約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要注意的是,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第三者”財物,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如果無善意取得情形,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故妻子可行使物上請求權,以男方和第三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還財產。

方弘:但是,又有人會擔心,這要回財物也只能要回一半吧?畢竟丈夫對自己擁有的那一半財產是有權處分吧?妻子可以主張返還多少財物呢?

陳宏峰律師:答案是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依照《物權法》九十九條之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基礎還未喪失,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不能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妻子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財物。

方弘: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李某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並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李某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歸還嗎?

陳宏峰律師:實際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況也不鮮見,有人認為此種情況應區別處理,對“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該保護也得保護。

我個人不贊同這種觀點,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是否屬於“被小三”的事實,認定難度比較大。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行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穫,在當事人雙方均為成年人的情況下,其應當明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院判決:

未央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李某交往並致其懷孕,後劉某決定結束與李某的婚外情關係,並在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給付李某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劉某所給付李某的5萬元,發生在劉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為了結束與李某的關係,在李某終止妊娠後,通過協商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對於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

該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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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老家在外地的劉某告別妻子王某,攜幼子來到西安打拼。經過兩年多的努力,事業也算略有小成。2018年7月的一天,劉某和其老鄉秦某在剛成交完一樁生意後,相約去酒吧放鬆。

丈夫給懷孕情人5萬分手補償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


在秦某的介紹下,劉某與在該酒吧做推銷員的女子李某相識,雙方在交談中互生好感,並留了聯繫方式。隨著劉某和李某交往的不斷深入,兩人逐漸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同年10月,李某與劉某外出遊玩歸來,李某將其和劉某遊玩時所拍的親暱照片發至抖音。不久之後,遠在外地的劉某妻子王某得知並詢問丈夫,劉某承認了出軌事實。在妻子及其親屬朋友的批評勸說下,劉某向妻子保證今後與李某斷絕關係,不再來往。

然而,在當劉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時,遭到其堅決反對,原因是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兩個多月。後來,在劉某的哀求以及秦某的勸說下,李某表示願意打掉孩子,斷絕與劉某來往,但前提是劉某要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12月初,劉某、秦某與李某共同商議此事。劉某提出向秦某借款5萬元作為給付李某的補償費,秦某同意,並於當晚向李某轉款5萬元,秦某代寫書面材料一份,李某、劉某在該材料上簽名捺印。幾天後,李某在劉某的陪同下,到醫院做了終止妊娠手術。

2019年元月,得知此事的王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和丈夫劉某訴至未央法院,請求認定劉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李某歸還5萬元。

理由是,李某在得知劉某已婚的情況下與劉某交往並懷孕,在劉某提出分手後向其索要分手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被告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

被告李某辯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並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劉某給予的5萬元是劉某對其墮胎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及精神損害補償,並非無償贈與。其與被告劉某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來源:景來律師、華商報

嘉賓:陳宏峰律師

雲南大格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方弘:劉某的妻子認為劉某給付李某的5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將5萬元私自贈與李某,應屬無效行為。丈夫在未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夫妻財產是否都為無效行為?什麼情況下屬於無效行為?

陳宏峰律師: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為無效行為。

而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即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此類贈與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方弘:李某認為雙方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您怎麼看?

陳宏峰律師: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的一種重要特點是無償性,即純獲利益性。

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劉某給付李某5萬元並非純粹贈與,而是終止妊娠手術費用及造成身體傷害的補償費用。

所以,李某並非純獲利益,而是劉某對於李某終止妊娠對其造成的身體傷害的一種對價補償。

方弘: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件中劉某支付的5萬元的性質很重要,如果是贈與行為必然是要返還的,如果不是贈與就另當別論了,是嗎

陳宏峰律師:是的。所以,本案關鍵點在於:劉某的終止妊娠。也就是劉某所給予的5萬元並非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為了李某終止妊娠所支付的費用。

試想,如果李某不終止妊娠,劉某作為孩子的父親,無論是否已婚,日後同樣要拿夫妻共同財產撫養孩子,這是法律對於父親的義務。

所以,法院將這5萬塊錢認定為劉某處置權範圍內的一項支出,符合常理。

方弘:在這個案件中李某所獲得的5萬元是與法有據的嗎?

陳宏峰律師:簡單來說,拋開公序良俗,假如劉某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他人同樣有權要求劉某賠償,而賠償的財產來源便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本案中,劉某造成李某終止妊娠的行為,可以理解為對李某的一種人身損害。李某獲得補償屬於合理支出,不屬於純獲利益,而不存在無權處分。

方弘:丈夫一方向第三者的所有贈與行為是否都能要的回來?如何判斷?

陳宏峰律師:如果第三者所得財產是丈夫贈與所得,那麼作為妻子是可以主張要回來的。能否取回的關鍵在於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是否有效。

依照《婚姻法》第17、18、19條的規定,如無明確約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系共同共有。在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進行約定時,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要注意的是,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第三者”財物,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如果無善意取得情形,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故妻子可行使物上請求權,以男方和第三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還財產。

方弘:但是,又有人會擔心,這要回財物也只能要回一半吧?畢竟丈夫對自己擁有的那一半財產是有權處分吧?妻子可以主張返還多少財物呢?

陳宏峰律師:答案是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依照《物權法》九十九條之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基礎還未喪失,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不能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妻子依法可以取回全部財物。

方弘: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李某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並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李某可以以此為由拒絕歸還嗎?

陳宏峰律師:實際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況也不鮮見,有人認為此種情況應區別處理,對“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該保護也得保護。

我個人不贊同這種觀點,審判實踐中對一方是否屬於“被小三”的事實,認定難度比較大。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行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穫,在當事人雙方均為成年人的情況下,其應當明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院判決:

未央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李某交往並致其懷孕,後劉某決定結束與李某的婚外情關係,並在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給付李某5萬元用於李某終止妊娠,並非無償給付,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劉某所給付李某的5萬元,發生在劉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為了結束與李某的關係,在李某終止妊娠後,通過協商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對於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

該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丈夫給懷孕情人5萬分手補償 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被駁回


嘉賓:陳宏峰律師

雲南大格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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