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電影著作權案例分享'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喜劇電影 建築著作權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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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網上追劇是時下很多年輕人熱衷的休閒娛樂方式,網絡上海量的視頻資源也為大家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資深網友應該能感覺到,與前些年相比,近幾年網絡上的盜版視頻資源是越來越難覓蹤跡了。國內大部分正規視頻平臺已經與國際接軌,開啟了"先授權、後播放"的成熟商業模式,動輒一擲千金購買所謂的大IP版權。這樣一來,視頻平臺確實免去了被著作權人起訴侵權的風險,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商業經營的正規性和平穩性。但是,對於視頻平臺來說,被訴的風險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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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網上追劇是時下很多年輕人熱衷的休閒娛樂方式,網絡上海量的視頻資源也為大家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資深網友應該能感覺到,與前些年相比,近幾年網絡上的盜版視頻資源是越來越難覓蹤跡了。國內大部分正規視頻平臺已經與國際接軌,開啟了"先授權、後播放"的成熟商業模式,動輒一擲千金購買所謂的大IP版權。這樣一來,視頻平臺確實免去了被著作權人起訴侵權的風險,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商業經營的正規性和平穩性。但是,對於視頻平臺來說,被訴的風險依然存在。

經典電影著作權案例分享

案情簡介

喜劇電影《瘋狂的導演》的著作權人和A公司簽訂了《影片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可以在其APP上播出電影《瘋狂的導演》,但不是獨家播出。A公司已經支付費用,合同也已經生效。按理來說,A公司已經通過合同有權播出《瘋狂的導演》電影。然而本案中,A公司仍然成了被告,而且最終被判定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涉案電影的著作權人"一女二嫁",先後將《瘋狂的導演》電影許可給了兩家公司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另一家獲得許可的公司正是本案的原告——在先獲得授權的B公司。

B公司起訴稱A公司在其APP上播放《瘋狂的導演》電影的行為侵害了其從原著作權人處獲得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A公司辯稱自己已經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且對B公司獲得授權的情況不知情,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

故事要回溯到A公司簽訂合同的半年前,B公司彼時已經通過合同從著作權人處獲得了《瘋狂的導演》電影獨佔性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且涉案電影的片尾對此也有標註。當涉案電影的著作權人與A公司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對B公司在先獲得授權範圍內的權利,重複進行了許可,構成了對著作權的"一女二嫁"。

法律對待這種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先來後到、最先者得"。此處的"先"和"後"指的是授權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也就是說,不論著作權人將自己的"女兒"許配了多少人家,誰籤的合同最先生效,誰就能抱得美人歸。

本案的原告B公司先於被告A公司與著作權人訂立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所以應該是B公司取得涉案電影的授權而非A公司。因此,A公司未經許可而傳播涉案電影,顯然侵害到了相關權利人B公司的權利。故法院認定A公司構成侵權並應當賠償B公司的相應損失。

法律分析

著作權許可使用模式的類型

著作權屬於無形財產權,一人對作品的佔有並不妨礙他人對同一作品的使用,所以理論上來說著作權人是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許可給多家被許可人同時使用的。但本案的"致命"之處在於,B公司從著作權人處獲得的授權是"獨佔專有"的授權。

著作權許可使用模式大致分為三類: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及獨佔許可,其授權效力是遞增的:

普通許可是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權人也可以自行或再授權他人使用;

排他許可是被許可人及著作權人可以使用,但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獨佔許可是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著作權人不得自行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也可以說,獨佔許可的權利範圍涵蓋了排他許可的權利範圍,排他許可的權利範圍涵蓋了普通許可的權利範圍,三者是依次縮小的同心圓關係。

本案中的B公司獲得的授權正是效力等級最高、授權範圍最大的第三種——獨佔許可。B公司獲得了對涉案電影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壟斷性"權利,除了它之外,包括涉案電影著作權人自己以及在後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本案被告A公司在內的任何人均無權對涉案電影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否則即構成侵權。據此,本案最終判定A公司侵害了B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就不足為奇了。

可能有人會心生疑惑,著作權的轉移並不存在如動產交付或不同產登記的公示環節,A公司如何知曉在其與著作權人簽訂合同時,涉案電影已經獨佔許可給了B公司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呢?所謂"不知者不怪",A公司在不知道存在在先合同的情況下與著作權人簽訂授權合同,仍然被判令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失公平?這也是A公司的一項重要抗辯,即自己對侵權情況並不知曉,不存在過錯,故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並不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同時滿足了"過錯"要件,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A公司知道B公司在先獲得授權,因此A公司對於侵權的發生並不存在"明知"。那麼,A公司是否"應當知道"上述情況呢?

這個問題涉及到本案的一個關鍵事實:涉案電影片尾處明確標明獨家信息網絡傳播屬於B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因此,作品上的署名具有一定的權屬推定效力。A公司在與涉案電影的著作權人簽訂合同時或在合同簽訂後傳播涉案電影時,只要認真審查作品中的署名情況,就可以發現涉案電影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已經歸屬於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從著作權人處獲得授權對涉案電影進行信息網絡傳播。

然而,A公司雖然有多次機會審查涉案電影的署名情況,但最終卻因為自身的疏忽沒有進行審查或者審查不仔細,導致沒能知曉B公司是涉案電影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人,進而實施了侵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這一過程中A公司是存在過錯的,故法院最終判令A公司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提示

不同於商標權或專利權,著作權的轉移並不需要公權力機關的批准,公示性較差,因而容易出現"一物二賣"、"一女二嫁"的情況。因而,視頻平臺在與著作權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時,應當加強對作品權屬情況的審查,並在知曉可能侵害他人權利時立即停止相關傳播行為,儘量降低自身的"過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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