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上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仕慶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仕慶利用先後擔任均為國有企業的華錫公司、有色集團公司總經理,兼任有色稀土公司、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親屬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財物470多萬元。
現場
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覃杏珊等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476.7462萬元。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仕慶擔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期間,未經有色冶金公司董事會同意,也未按照自治區國資委、有色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請示報告,個人擅自決定由有色冶金公司為天元公司向金融機構的1.31億元貸款提供擔保。後因天元公司無力償還貸款,導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截至天元公司破產,有色冶金公司先後為天元公司償還上述貸款本息共計6000餘萬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仕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仕慶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仕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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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仕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同時法院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仕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利息人民幣100餘萬元和52件傢俱,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06萬餘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李仕慶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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