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隱瞞境外存款和境外生子,番禺檢察院原檢察長暨中黨獲刑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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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暨中黨職務犯罪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暨中黨請求改判無罪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犯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的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暨中黨在擔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對有罪的人進行包庇,使之不受追訴,或者使他人免於刑事調查,並藉機索取、收受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共人民幣374.3286萬元。

此外,法院查明,暨中黨對妻子境外存款事項隱瞞不報,沒有如實申報其婚姻存續期間其妻在澳門生育兒子的事項。

受賄、徇私枉法、隱瞞境外存款

暨中黨,1964年9月出生於湖南省湘潭市,大學學歷,原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時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暨中黨打算在廣州市番禺區某小區購房,主動向開發商某地產公司法人代表黃某某提出打折要求,並向該公司副總經理吳某要求購房單價不能超過1萬元每平方米。

黃某某遂同意以當時的實際市場價為414.77萬元的該小區六號四棟1梯1501、1505、1506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單價9800元每平方米、總價243.098萬元的價格將房賣給暨中黨。

2013年,該地產公司副總經理劉某因給番禺區建設部門工作人員送紅包一事被番禺區檢察院調查。黃某某向暨中黨打招呼,暨中黨指示下屬辦案人員停止調查劉某。

2003年4月,時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領導的暨中黨打算在東某公司開發的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海珠半島花園購房,於是其找到該公司董事長何某甲,要求打折。

何某甲遂將市場價為268.13萬元的海珠半島花園某棟3901房以147.0734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暨中黨。

2006年6月,檢察機關在偵辦何某甲弟弟何某乙行賄廣州市水上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珠江游泳場場長陳某甲案件中,暨中黨指示辦案人員對陳某甲以“索賄”立案,對何某乙不進行處理,使本應被追究行賄責任的何某乙免於刑事立案處理。

在公訴部門兩次退查,要求補充陳某甲“索賄”的相關證據情況下,暨中黨交待辦案人員只要公訴部門不發函要求對何某乙立案就不對何某乙以行賄罪立案處理,導致何某乙未被追究法律責任。

2005年9月,廣東一家建築公司珠海分公司的經理鄭某行賄中山大學第五附屬醫院院長鄒某某的線索被移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暨中黨將之交給其分管的偵查二處三科辦理。

在偵辦過程中,暨中黨指示承辦人不記錄鄭某交代的行賄原中山大學第五附屬醫院黨委書記陳某港幣2萬元、人民幣4萬元的事實,並指示對鄭某辦理取保候審。

鄭某被取保後找到暨中黨,希望可以對其從輕處理。暨中黨告知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指示承辦人虛構鄭某主動投案自首,將其交回原公司內部處理,導致鄭某涉嫌行賄案至今未結案。

2011年,暨中黨前妻李某在珠海發生交通事故,其讓鄭某幫助李某處理交通事故並讓其為李某購買新車。為感謝暨中黨在其行賄鄒某某案件中,為其取保候審、免於刑事調查提供的幫助,鄭某出資81.6萬元為李某購買進口寶馬X5汽車一輛,該車登記在李某母親名下並由暨中黨和李某實際使用。

2003年8月14日,暨中黨妻子李某在澳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開設港幣賬戶,並存入港幣20萬元,後該賬戶於同年9月18日存入港幣95萬元。

以上款項用於分別購買澳門漁翁街28號海景豪園9樓C座和氹仔佛山街樂駿盈軒22樓B座。暨中黨對以上境外存款隱瞞不報。

法院認定,暨中黨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向組織瞞報個人事項及在境外生子的情況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申報表證實,暨中黨於2007年8月首次向組織申報個人婚姻、財產、家庭居住情況,至2015年12月30日最後一次申報為止,其只向組織報告了其個人的年收入、女兒暨某甲在國外留學、與妻子李某的離婚以及本人出國(境)旅遊的情況;

沒有如實申報其婚姻存續期間,在澳門開設銀行賬戶,並兩次存入港幣共115萬元購買澳門海景豪園9樓C座和樂駿盈軒22樓B座,以及2006年其妻子李某在澳門生育兒子暨某乙的事項。

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月起,廣東省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暨中黨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多次找其談話,但其沒有交代問題。

同年9月19日,對暨中黨採取“兩規”措施,暨中黨在接受紀律審查期間沒有如實交代其涉嫌違法犯罪的事實。

2016年10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暨中黨涉嫌受賄一案線索移交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偵辦。該院經過初查,於2017年1月以涉嫌犯受賄罪對暨中黨立案偵查,同月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審查表證實,1994年8月,暨中黨與李某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0年2月,暨中黨與李某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協議離婚,但沒有財產分割的約定。

上訴請求判無罪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暨中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判決:

被告人暨中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追繳暨中黨受賄所得人民幣292.7286萬元(已扣除寶馬汽車的價值81.6萬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粵C號牌寶馬汽車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暨中黨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上訴人暨中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或者幫助他人免於調查,逃避法律責任,並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上訴人暨中黨違反國家規定,對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隱瞞不報,其行為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對暨中黨所犯二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併罰。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暨中黨及其辯護人所提暨中黨無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暨中黨的上訴,維持原判。(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吳瑕 張德鋼

實習生 | 樑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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