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收禮22萬元 原建水公安局副局長一審獲刑1年'

建水 刑法 法律 石屏 新廣網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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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受關注的原建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唐某銘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22萬元一案,經石屏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確定被告人唐某銘犯受賄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唐某銘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庭審中,石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建水縣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2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銘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唐某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唐某銘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經庭審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間,時任建水縣公安局副局長的唐某銘利用其分管治安大隊工作的職務便利,分別於2017年中秋節前、2018年春節前、2019年春節前非法收受重慶某爆破公司紅河州分公司建水項目部負責人鄭某(另案處理)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2萬元,並受鄭某請託,為該公司經營提供便利。案發後,被告人唐某銘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相關事實,並向中共建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贓款。2019年4月9日,中共建水縣委、建水縣人民政府免去唐某建水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2019年6月25日,中共建水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建水縣監察委員會分別對唐某銘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人民幣22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刑事處罰。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唐某銘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唐某銘能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等實際,決定對被告人唐某減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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