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裡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調解同桌擔責化糾紛

4月26日下午15點,五蓮縣司法局於裡司法所調解室內,隨著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按指印、支付補償金,一起因酒後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家屬要求同飲者共同承擔責任的賠償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這事還得從4月20日晚上說起,易某和沈某共三人一起吃飯,三人是鎮上某企業員工,易某開車將三人拉著飯店,喝完酒後,易某又將其拉回企業門口,沈某自行駕駛摩托車在回家路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因嘔吐物窒息死亡。

4月22日下午,死者家屬到於裡司法所申請調解,並要求易某二人承擔事故責任三成,共計20餘萬元,易某二人因家屬提出的數額過高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因牽涉問題過大,於裡司法所並沒有當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而是要求當事人24日一早再次來所進行調解。於裡司法所則利用23日這一天,對死者家屬提供的吃飯所在飯店、相關監控視頻等進行調查查看,詳細瞭解整個過程。

於裡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調解同桌擔責化糾紛

4月24日一早,死者家屬和易某二人來到於裡司法所進行調解。於裡司法所結合調查實際,首先對死者家屬疏導勸解。女兒沈某某難以接受現實,情緒激動,調解過程無法順利進行。她一再強調沈某的死亡是由與易某二人喝酒有直接關係,雖然父親單方交通事故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但是易某二人必須承擔三成的次要責任。對易某二人進行調解時,認為死者已經57歲是否存在其他突發死亡的原因,並且沒有勸酒的行為,酒後還開車把沈某送到企業門口,盡到了安全護送義務,只願意人道主義賠償4萬,死者家屬認為價格偏低,多輪討論無果。

於裡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調解同桌擔責化糾紛

司法所工作人員歸納出爭議焦點四點:一是死者沈某是否存在其他突發死亡的原因;二、易某二人是否有勸酒行為;三、易某二人是否進到安全護送義務;四是賠償金額到底按照多少來認定。

針對本案,司法所工作人員解案釋法:首先、沈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能夠預見喝酒的危害的情況發生,並且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對本案應付主要責任。其次,易某二人雖然將沈某送到企業門口,但明知沈某酒後駕駛摩托車回家沒有制止,沒有起到安全護送義務,應該承擔責任。最後,雖然法律上明確規定“勸酒”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但鑑於雙方好友關係,雙方喝酒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勸酒行為。因此賠償金額可參照人身損害賠償的10%至20%進行人道主義的賠償。截止4月25日下班,經司法所工作人員兩天來10餘次不厭其煩的調解,雙方都對賠償金額做出讓步,但依然有2萬元的差距,雙方沒法進一步協調。

於裡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調解同桌擔責化糾紛於裡司法所:喝酒意外死亡起矛盾,調解同桌擔責化糾紛

4月26日一早,死者兒子沈一某來電反映,親屬一直不安排死者沈某下葬事宜,時間等不起,希望安排最後一次調解,司法所立即組織當事人進行再次調解,在解案釋法的基礎上,對死者家屬從沈某應入土為安、同一酒桌上都是朋友進行勸導,對易某二人則從人死為大、作為朋友進步補助進行調解。下午15點,雙方當事人最終都作出讓步達成共識,共同簽署了調解協議,易某二人蔘照人身損害賠償的8%承擔人道主義的賠償責任,並調解現場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款。至此,一起因喝酒引起的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使死者入土為安,家屬與朋友化干戈為玉帛。

供稿:殷秀乾 宋晨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