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保姆在僱主家中意外死亡引糾紛,多方成功調解

意外身亡傳噩耗

7月6日凌晨,常德市武陵區南坪街道白馬社區白馬大院住戶的一名保姆李某在僱主家中死亡。事情發生後僱主立即撥打了120、110前往現場處置,並及時通知死者的兒子前來處理。

120醫生上門時李某已沒有生命體徵,通過公安武陵分局刑偵人員、法醫現場鑑定李某屬於正常死亡。爾後李某的屍體被立即運往常德市殯儀館。

常德一保姆在僱主家中意外死亡引糾紛,多方成功調解

法理交融解紛爭

6日9時,南坪街道迅速成立了以司法所為主導,派出所、綜治辦有關人員參加的調解組,負責此次事件的調解。由於李某是經家政公司中介推薦給僱主,調解組將死者的家屬方、僱主方、家政公司方人員安排南坪司法所進行調解。

在調解前期,死者家屬心情非常激動,提出要求非常高,南坪司法所長肖友泉一邊安撫親屬的情緒,一邊耐心細緻的分析勸解,活用相關法律案列,勸導死者家屬理性面對,積極引導三方當事人通過調解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6日晚19時,經過一天的調解,由於死者家屬要求僱主及家政公司賠償金額過高,並且要一次性付清了斷此事,僱主及家政公司不同意,要求死者家屬走訴訟程序,第一次調解失敗。

7日,三方開啟第二次調解,經歷十多個小時的調解,三方又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死者家屬揚言如果不處理好要到市委市政府去上訪,第二次調解失敗。

8日,三方開啟第三次調解,通過一上午的努力還是沒有結果,下午15時調解繼續,通過調解組引導,並反覆給三方做工作,於20時三方最終達成協議,歷時三天的調解工作結束,糾紛得到了圓滿化解。

常德一保姆在僱主家中意外死亡引糾紛,多方成功調解

常德一保姆在僱主家中意外死亡引糾紛,多方成功調解

常德一保姆在僱主家中意外死亡引糾紛,多方成功調解

湖南德有常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睦凡

近幾年保姆與僱主、家政公司之間因意外事故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家庭僱傭保姆一般有兩種渠道,一是通過私人關係,比如朋友之間相互介紹;二是通過家政服務公司介紹,或者是由家政服務公司派遣保姆。

僱傭的情形不同,僱主承擔的法律風險也相應的不同。如果是前述第一種情形,僱主與保姆之間形成僱傭關係。保姆屬於僱員,對其在從事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如作為僱員的保姆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僱主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同時,如保姆受到的人身損害系由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則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保姆系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則僱主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前述第二種情形,則要區別對待。

當家政公司充當的角色是中介即僅僅只是將保姆介紹給僱主並收取一次性中介費用時,僱傭法律關係成立於僱主與保姆之間,作為中介方的家政公司只需如實向僱主說明保姆的身份信息、身體健康狀況等,對保姆在從事僱主指示的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依據前述第一種情形確定。

當保姆作為家政公司的員工、由家政公司派遣去客戶家中從事家政服務時,保姆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應由家政公司承擔勞動用工主體責任。

律師建議

1、若僱主與保姆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係,那麼僱主選擇保姆時,應當對保姆的身體狀況等進行詳細瞭解,可要求保姆提供體檢報告,作為選擇僱傭人員的依據;

2、為最大程度防範風險,僱主最好是找家政公司,由家政公司直接選派公司員工到僱主家提供家政服務。這種情況下,即使保姆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依法也應當由家政公司承擔相應的用工主體責任。

來源:法治武陵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