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幅增長 法院建議禁止預扣中介費

法律 P2P理財 金融 法制 中金網 2017-05-13
民間借貸糾紛案大幅增長 法院建議禁止預扣中介費

(原標題:民間借貸糾紛2年增5倍 法院建議禁止預扣中介費)

中金社2017年5月12日消息,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近兩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增長近5倍朝陽法院向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

因借款未按期償還,昨天上午,朱某被朝陽法院判決償還夏某剩餘本金4.8萬餘元,並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類似的借貸糾紛案件,朝陽法院一年受理上萬件,並還在飛速飆升。宣判後,朝陽法院對外通報,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增速迅猛,近兩年增長近5倍。同時,由於出借人多與中介公司存在關聯,從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高額中介費,或成為中介機構規避法定利率限制的途徑。

一人提起486起借貸訴訟

夏某於2013年8月通過網絡認識了借款人朱某後,通過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向朱某借款12.3萬餘元用於經營,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每月15日償還8115.52元,還款分期月數為18個月。協議同時約定,朱某要分別支付三家中介公司中介服務費共計2.3萬餘元,該費用從借款本金中扣除。

因朱某有7期款項未付,夏某起訴要求償還。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償還部分本息後未再償還剩餘本金利息,構成違約。《借款協議》約定的逾期違約金、罰息,超過了年利率24%的標準。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終,判令朱某償還剩餘本金4.8萬餘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對於該結果,夏某代理律師表示不上訴。

據瞭解,夏某僅在朝陽法院就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86起。類似情況在朝陽法院並不少見。此案主審法官郝卓表示,提起大量訴訟的個人通常是民間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或工作人員,出借資金獲取利息收益,中介機構則作為居間方從中收取諮詢費、審核費、服務費等。提起大量訴訟的公司則多是P2P網貸平臺的運營者或關聯公司。

一年1300件借貸案缺席判

據朝陽法院通報,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迅猛,2014年該院受理此類糾紛1956件,2016年增至11658件,兩年增長了4.96倍。今年僅前四個月已受理8777件。同時,涉案標的數額巨大,超大標的案件數量也持續上升。2016年,該院審結民間借貸案11183件,總標的56億元,單個案件最大標的9400萬元,標的超過1000萬元的案件數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為2016年的95件。

實際上,許多案件訴至法院才發現,借款人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等信息不準確,造成案件送達難、公告送達及缺席判決等情況較多。粗略估算,2016年該院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決,佔到了判決結案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郝卓法官建議,借貸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應約定送達地址,選擇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以利於受損權益及時維護。

利用中介費規避利率限制

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矯辰稱,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從給付的本金中直接預扣中介費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普遍做法。借款資金有可能來源於中介公司,作為出借人的個人僅是“名義”上的出借人,實際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費用可能均歸屬於中介公司,這樣中介公司就將其借款收益通過與其存在關聯的“名義”出借人進行了拆分,從而規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在P2P的民間借貸案件中,中介服務費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

“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費用,常引發借貸雙方的爭議。”矯辰說,這種做法導致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少於協議約定的本金數額,但借款人需按借款協議約定的本金及根據該本金數額計算的還款額還本付息。這種情況下,借款協議的實際年化利率已超過24%。特別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關聯公司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後,更成為了借貸關係中的出借方,其既通過收取中介服務費獲取利益,同時又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本息獲取收益,實質上獲得了高額利息。

司法建議

禁止直接從本金中扣中介費

矯辰指出,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同時規定借款本息應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暫行辦法》未作明確。

對此,朝陽法院昨天向中國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中國銀監會在《暫行辦法》基礎上出臺細則,禁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關聯公司代借款人償還借款並從出借人處受讓債權,禁止直接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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