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回 顧
"案 件 回 顧
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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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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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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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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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為民是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質要求,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王某華專程向高新區檢察院送來“勇擔正義,明察秋毫”的錦旗,對檢察機關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幹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錦旗在手,留有餘溫,高新區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履行好檢察職能,全面強化法律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王某華向
高新區檢察院
送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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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為民是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質要求,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王某華專程向高新區檢察院送來“勇擔正義,明察秋毫”的錦旗,對檢察機關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幹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錦旗在手,留有餘溫,高新區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履行好檢察職能,全面強化法律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王某華向
高新區檢察院
送來錦旗
關於民間借貸檢察官有話說
借條vs欠條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而欠條可以是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承包、賠償等。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如果沒有標註還款日期,拿著借條你可以追債20年,但欠條,可能只有3年~~
借條在手≠官司穩贏
如果只有借條,對方辯稱沒有拿到錢或已經償還,那麼出借人就得舉證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借款利息怎麼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哪些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
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
編輯 | 王倩 吉帥起
高新之窗第13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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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為民是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質要求,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王某華專程向高新區檢察院送來“勇擔正義,明察秋毫”的錦旗,對檢察機關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幹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錦旗在手,留有餘溫,高新區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履行好檢察職能,全面強化法律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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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vs欠條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而欠條可以是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承包、賠償等。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如果沒有標註還款日期,拿著借條你可以追債20年,但欠條,可能只有3年~~
借條在手≠官司穩贏
如果只有借條,對方辯稱沒有拿到錢或已經償還,那麼出借人就得舉證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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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哪些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
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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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當事人阮某榜與王某華都是福建省南安市侖蒼鎮人,雙方之間存在多次經濟往來。2016年1月12日,阮某榜把王某華起訴到了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華返還借款55000元及利息,並向法院提供了其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向王某華轉賬的交易記錄以及載明“今欠阮某榜現金伍萬伍仟元整(55000) 王某華 2014.1.13。”的借條作為證據。高新區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判決支持阮某榜要求王某華償還本金55000元的訴訟請求,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判決生效後,王某華不服,向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華對法院駁回再審裁定不服,向高新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王某華的申請後,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查閱原審案件卷宗,深入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結合2013年1月13日當事人雙方在舜華路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發現原審中阮某榜向法院提交的向王某華轉賬60000元的銀行流水記錄並非對應王某華所寫欠條的55000元,而是對2013年4月18日王某華向阮某榜轉賬60000元的償還行為。王某華於2014年1月13日向阮某榜出具的不是借條而是欠條,上面載明的55000元並非王某華向阮某榜的借款,而是對之前兩人所有經濟往來進行對賬後的款項梳理,並且有新的證據證明王某華已償還阮某榜部分欠款。阮某榜為了支撐其訴訟的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與原審所涉欠條無關的證據,導致原審法院認定王某華尚欠阮某榜款項55000元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此外,檢察官發現原審送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導致王某華參與訴訟的合法權益被剝奪,並造成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民事判決,高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請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抗訴。
2018年11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高新區人民法院再審。2019年4月19日,經合議庭依法審理後,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並駁回了原告阮某榜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為民是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本質要求,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王某華專程向高新區檢察院送來“勇擔正義,明察秋毫”的錦旗,對檢察機關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幹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表示感謝。錦旗在手,留有餘溫,高新區檢察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履行好檢察職能,全面強化法律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王某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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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檢察官有話說
借條vs欠條
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而欠條可以是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承包、賠償等。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如果沒有標註還款日期,拿著借條你可以追債20年,但欠條,可能只有3年~~
借條在手≠官司穩贏
如果只有借條,對方辯稱沒有拿到錢或已經償還,那麼出借人就得舉證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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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哪些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
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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