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1400萬!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樣定性處罰……'

法律 青島 山東 刑法 技術 日本 環境保護 市場監督管理半月沙龍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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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0日,原山東省青島市質監局接到舉報,反映青島某發動機公司涉嫌在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放寬煙度指標,將上千臺不合格發動機特殊放行,舉報人同時還提供了一張日文版的內部會議記錄,上面記載相關會議內容。

經前期摸底瞭解,2015年4月27日,辦案單位對該公司進行檢查並抽取CY1105PM1柴油機和CY1115BM柴油機送檢驗機構檢驗。經山東省內燃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首檢和國家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複檢,確認該公司2014年9月生產的CY1115BM柴油機排氣煙度(A 類指標)指標不合格。至此,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執法人員立即全面清查該公司柴油機原始試車記錄,調查詢問相關管理人員、操作工人,最終認定:該公司為降低不良品率和返修率,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間有組織、有計劃地放寬排放煙度指標及篡改相關原始試車記錄,出廠銷售不合格產品。截至檢查時止,涉案違法產品已被當事人全部售出。經統計涉案產品共1658臺,貨值5890191元。

該公司被辦案單位查處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責任人員進行了嚴厲問責,並聯系日本總部研究制定了更換油泵、油嘴的召回方案,通知經銷商啟動召回工作。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給予處罰。該公司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主觀故意明顯,且貨值較大,根據《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認定屬嚴重違法情形,經辦案單位案審會討論,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機 ;沒收兩臺抽檢不合格的CY1115BM柴油機;處貨值金額2.5倍罰款共計14725477.5元

因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決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該公司主動履行行政處罰內容後,迫於刑事責任壓力,2016年5月13日向市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兩次開庭審理,2016年9月22日,市南法院一審認為辦案單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請。2016年10月25日,原告又向青島市中院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院於兩次開庭審理後,2017年8月10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認定辦案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 :一是適用法律條款問題。二是檢驗結論的有效性問題。三是產品批次的認定問題。

案例評析

01

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適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還是第五十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處罰,第五十條規定了對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罰,本案適用哪條罰則?

執法人員認為,GB/T 9486-1988《柴油機穩態排氣煙度及測定方法》規定煙度應≤4.5(強制性條款),但該標準側重環保要求,不宜認定為屬於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只能認定間接影響人體健康,因此不適用第四十九條。本案中,該企業主觀上故意實施質量欺詐行為,客觀上造成大量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符合第五十條規定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最終執法人員採納了此觀點。

02

檢驗結論問題

一是判定實物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要求並給予處罰,是否需要第三方檢驗機構的法定檢驗報告?

辦案單位通過省局向原質檢總局法規司提報了《關於產品質量判定的請示》,總局答覆:企業原始記錄、企業自認材料等,經調查核實的,可以作為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案件的證據。

青島市局向法院提交了補充意見,依據《產品質量法》《質檢總局關於實施〈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山東省實施〈產品質量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說明第三方檢驗機構的法定檢驗報告並非判定該案違法行為的必需要件。

二是抽檢中僅2臺不合格,認定其餘1656臺不合格的證據是否充分?

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蒐集了該公司生產銷售1658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柴油機的違法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包括書證、鑑定意見、現場筆錄、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等,這些不同形式的證據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充分證明了同一事實,即該公司確實存在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且主觀故意明顯。

三是被告辯稱試車線檢驗只是臨時性的內部監測,不屬於出廠檢驗,最終應以性能實驗室的抽檢結果為準。

《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裡的“檢測”是指生產企業自身對產品的檢驗。該企業除試車線檢驗外,提供不出任何其他質量檢測,該企業的行為是明知自檢不合格仍以合格品銷售。

03

產品批次問題

通常某一批次產品應該具有均一的質量狀況,如抽檢樣品被判定為不合格,則該批次產品都應判定為不合格。可根據全面質量管理理論中的“人、機、料、法、環” 五個主要因素判斷批次的範圍。

但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因柴油機的噴油嘴、噴油泵零件質量波動較大,該公司一方面加強零件上線檢驗,另一方面又在產品下線檢驗過程中隨機作弊,導致不合格產品隨機出現,故很難認定批次範圍。最終執法人員全面清查該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的柴油機原始試車記錄,通過逐臺統計的方法篩出違法產品共1658臺,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本案啟示

01

苦練內功,抽絲剝繭善作為

技術執法是稽查部門的一大特點,只有懂技術才不至於被企業矇蔽糊弄。本案查辦前,辦案單位十餘次召集執法人員加班加點專題研究相關技術標準,做到心中有數。查辦中爭取得到當事人的信任和支持,虛心向企業討教,慢慢向核心問題靠攏。只有通過讓企業儘可能多地提供材料、介紹情況,才能發現破綻。

同時,注意技巧和細節。第一次現場檢查時,因沒有確切的違法證據,為防止打草驚蛇,除抽樣外未與當事企業正面交鋒;首檢結果出來後,執法人員有了把握,出示了舉報材料中的會議記錄,並立即展開全面檢查。起初對於舉報問題,日方技術經理狡辯會議中制定了五項措施,變更煙度接受上限只是其中一項,但評估後未實施,並在白板上演示專業的發動機工作曲線,妄圖轉移話題、矇混過關。此時執法人員兵分兩路,一路拖住管理層,另一路趕到生產車間,找到多名檢驗工人分頭詢問,最終有一名試車班班長承認實施了舞弊行為。經對車間現場數百張原始試車單統計,發現4.6—4.8區間數據缺失,不符合概率論中的正態分佈規律,這與舉報人反映的情況高度吻合。之後,執法人員對試車班班長進行調查,同時在白板上列出統計曲線。日方高管目瞪口呆,一番沉默之後,開始主動交代違法經過,至此突破口成功打開。最終執法人員除查實了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外,還查明瞭生產線工人私自篡改原始數據,致使不合格產品下線,擴大了戰果。

02

多方聯動,密切協作聚合力

案件辦理過程中,市、區兩級合理分工、共同推進。前期區分局多次約談當事人並蒐集證據,抽取樣品送檢,為案件打下堅實的基礎;後期市局積極爭取總局、省局支持,特別是爭取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協調國家內燃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接複檢任務並及時高效地出具報告。

訴訟過程中,省、市局領導對此案高度重視,多次詢問案件進展,指導應訴材料準備。市局聯繫有關業務處室,聘請兩名法律顧問,積極尋求專業幫助,多次組織案情分析,研究應對措施。針對原告提出的法條理解問題,市局逐級請示至總局,爭取總局法規司及時給出回覆意見,該意見在二審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03

兩級四審,終審勝訴成鐵案

原告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後,迫於刑事責任壓力,聘請上海、青島等地多位知名律師先後向區、市二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召集6位國內頂級的法律、機械專家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出具的《專家認證意見書》對我局執法程序、法律適用、事實認定提出了諸多質疑,試圖庭外造勢,給法院的審理工作施加影響。

開庭前,辦案單位針對相對人提出的觀點,進一步做了補充完善;庭審中,堅持用證據說話,出示了大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當庭播放相關執法原始視頻,包括原告公司董事長來我局道歉認錯的片段,駁斥了對方無理狡辯。在二審最後陳述中,對方辯護律師一改要求撤銷處罰的主張,請求行政機關考慮其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補救措施等情節,從輕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的處罰。

鑑於案情複雜,市中院專門組織兩次內部模擬庭審,確保判決公正嚴謹。2017年8月10日,青島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公司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作者:青島市市場監管局 何飛、於廣深

本文刊載於《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第15期,原文標題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認定》。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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