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十大審理難點

法律 銀行 經濟 投資 跳槽那些事兒 金融 民法 行攝阿超ysypengyan 2019-06-11

[民間借貸案件十大審理難點]

當前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矛盾複雜多樣,加之互聯網+與社會生活深度融合,儘管我國立法不斷完善,司法實踐經驗持續積累,但民間借貸基本特點和社會治理過程中尚存在的一些問題投射到司法實踐中,給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諸多難點。

(一)個案客觀事實查明難


民間借貸特有的盲目、無序、不規範等特點,造成事實查明難度大。分析北京一中院8年間審結的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書面借款協議的案件達597餘件,佔比約19.92%。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因為法律知識匱乏、證據意識淡薄,舉證能力不足,無法提供借條、合同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憑證,法官作為裁判者,只能運用邏輯推理以及社會經驗去構建出一個基本“合情合理”的事實。此外,實際生活中,因借條、欠條內容直觀明確,經常被用作結算其他法律關係的憑證。當事人經常將買賣、合夥、賭博等其他行為形成的債權債務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予以確認。基礎法律事實的複雜,導致事實還原難度加大。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既要尊重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通過和解、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以便簡化舉證責任,又要注重防範部分當事人以民間借貸形式掩蓋非法交易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事實查明難度較

(二)類案裁判尺度統一難


2015年9月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認定、證據標準、利息計算以及其他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但由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基數龐大,案件事實複雜多樣,當事人舉證能力存在差異,社會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法官對法律事實認定裁量標準不同,法律規範仍在不斷調整變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觀上仍存在類案裁判尺度不統的問題。

(三)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甄別難

民間借貸一直是虛假訴訟的重災區。正常的民事訴訟需要原被告雙方進行“對抗”,通過不斷舉證來證明己方的主張,反駁對方,從而使案件事實得以明晰。但審判實踐中,存在原被告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對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等事實敘述不清;違背常理的鉅額款項現金交付;出借人經濟狀況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一方故意不出庭,等待法院缺席判決等異常情形,其真實目的在於騙取法院出具判決書、調解書。法官對於此類案件,通常處理為判決駁回當事人訴求。但如何找到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而給予相應的處罰,是目前審理中面臨的難點。

(四)“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確認難

“套路貸”是指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等方式惡意侵佔借款人房產、款項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分子與借款人首先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或陰陽合同,約定超高額利息,再利用借款人的迫切心理,虛假承諾、謊稱交易慣例(如承諾虛高的部分不需要償還、需要現金交納保證金)製造款項交付的證據(如銀行流水),最終使借款人實際收到的金額遠小於表面“證據”上顯示的金額。此外,他們還通過設置各種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還款,以此獲取高額的違約金。由於民商事審判中事實查明手段的侷限性,在個案中法官對於有明確的“借款合同”、有詳細的“銀行流水”,形成了證據優勢的疑似“套路貸”犯罪行為,甄別難度較大

(五)二審矛盾糾紛化解難


數據顯示,北京一中院二審調解撤訴案件佔比,從2011年的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二審矛盾糾紛化解難度不斷增大。其原因一是絕大多數爭議不大、標的相對較小的糾紛已通過訴前多元調解和一審訴訟程序得到有效消解,進入二審程序的多為案件標的較大或雙方衝突激烈的案件,矛盾緩和的空間已經很小。二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日益成為投資理財的一種新渠道,由傳統的熟人小圈子向不特定社會公眾不斷擴展,熟人社會的人情因素減少,借貸的營利性顯著增強,客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8年間有明確利息約定的案件從19.29%上升至68.08%;利率頂格約定的案件從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三是出借方的法律意識和預判能力不斷提高,債杈轉讓渠道多樣,種種原因導致調解、讓步空間進一步縮小。

(六)企業間借貸司法規制難


企業以自有資金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可以提高閒置資金的利用效率,對緩解企業融資難具有重要意義。但實踐中也存在企業套取銀行信貸又高利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牟利,企業以借貸為主要業務進行經營性放貸擾亂金融監管秩序等等亟待法律規制的行為。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在於,企業是否進行高利轉貸或經營性放貸的事實認定和舉證責任分配,需要結合企業的註冊資本、流動資金、款項來源、借貸數額、借款頻率、利息約定、當事人關係、收益佔比等因素綜合考量。法官不但要掌握法律知識,還要了解財務知識,這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提出較高要求的同時,也客觀上導致司法監管難度大的現狀。

(七)職業放貸行為引導規範難

隨著民間借貸市場的不斷髮展,近年來出現一些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點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點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北京一中院2018年審理的案件中,出借人涉訴10件以上的共有6起,其中僅劉某某一人作為出借人的涉訴案件90件。按照法律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職業放貸人其顯著特點是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之實,規避國家監管。其行為客觀導致大量資金遊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但由於目前立法層面對於職業放貸行為和職業放貸人群體沒有專門的引導和規範,目前司法層面只能將疑似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仍納入民間借貸的範疇進行處理。應當如何界定個人職業放貸行為,能否認定其借款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如何加強對職業放貸人的監管規範成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八)網絡借貸案件處理難


信息化時代下,網絡借貸興起的同時,也產生大量新問題,給法院工作帶來新挑戰。一是不少平臺合規性不足,接受債權轉讓、對外提供擔保、自有資金池放貸等行為時有發生,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判定界限模糊,造成刑民交叉法律問題突出。二是網絡借貸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一旦發生平臺“爆雷”事件,將帶來巨大的社會風險和金融風險。三是網絡借貸民事糾紛數量巨大,一旦形成訴訟湧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如何消解海量糾紛成為當前面臨的重要課題。四是在個案審判中,不斷湧現出新問題亟待解決,如電子證據的採集、固定和真實性審查,網絡平臺作為第三方主體撮合借貸雙方的交易收取高額管理費、服務費,在個案中是否存在變相突破利率限制的情形等等。總之,在法律與政策之間,在刑事與民事之間,司法如何加強與行政機關聯動,妥善維護各方合法利益,促進網貸市場健康發展,是當前法院面臨的難題。

(九)金融創新與隱性借貸區別難

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金融創新通過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務、交易方式等,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滿足了社會融資需求,具有重要意義。民間借貸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廣泛的社會資金投入,不少模式打著金融創新的口號,規避政策監管,與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資租賃中,只有資金往來,沒有租賃物的交付;有的買賣貿易中,“走單、走票、不走貨”,以貿易合同之名,行資金拆借之實;有的委託理財中明顯違反監管規定設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戶;有的私募基金名為合夥投資,實際利用第三方擔保等方式變相承諾投資者高額收益有的信託公司通過各種措施確保優先級受益人安全退出,劣後級受益人承擔全部虧損,變相實現保本保息。形色各異的金融創新,混淆不同金融業務與借貸的界限,帶來了政府部門監管難、法律糾紛處理難。

(十)多層面法律問題交織認定難


我國目前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規範主要見於《民法總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外具體案件中存在大量與《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刑法》等各部門法的交叉問題。有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需要對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判斷。有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新型擔保方式的認定問題,需要對讓與擔保等情形進行處理。還有不少案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問題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實引發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產生民刑交叉問題。民刑交叉涉及民刑訴訟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承擔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難點。

(根據圖文轉碼,如有錯誤,請核對原文)

民間借貸案件十大審理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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