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競業限制?這一篇統統講給你

法律 經濟 職場 得到HR 得到HR 2017-09-28

員工小王2016年12月份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協議期為三年。保密協議中第5條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自願按本協議要求提前6個月通知甲方(單位),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甲方過渡期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到非涉密崗位工作。第6條約定競業限制相關條款,在解除勞動合同後20個月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工作,如乙方違反競業協議規定應按三萬元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17年5月31日他提交了辭職報告,單位領導沒有為辦理離職手續,卻要求他履行六個月脫密期管理並要求遵守競業限制條款

這就是他這件事的基本情況,之後他問了二個問題:

一、單位已於6月1日對我實施脫密期(提前6個月通知)管理,他是否可以免除競業限制條款?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保密協議卻規定6個月通知,單位這一做法是否違背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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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他問的這兩個問題也正是這件事的焦點,一個是用不用履行6個月的脫密期;另一個是用不用履行競業限制。

咱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他是2016年12月份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都在2019年12月到期。在保密協議里約定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提前通知期是6個月,提前6個月提出辭職還不算完,還得履行脫密期的規定,公司把他調整到非涉密崗工作,6個月後才可以辦手續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在保密協議中還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後20個月內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工作,還約定了違約金。

首先,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付隨義務,不管是在存續勞動關係期間還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以後,不管給不給保密費,作為勞動者都應當為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這個商業祕密包括,如:重要的客戶信息、業務數據、業務流程、成本價格、知識產權等等,在用人單位未公開這些信息之前,勞動者是不能隨便公開的,一旦公開就涉嫌洩露商業祕密,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公司與他簽訂了保密協議,他應當遵守。

其次,競業限制條款僅限於三種人適用: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了這三種人,其他的崗位都不適用競業限制的條款。

那麼小王是不是符合這條規定呢?他自己在提問的時候沒說,咱們就權且認為他符合,他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的群體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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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上,公司要求他在離職後20個月內要遵守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不得超過2年,2年是24個月,公司規定他是20個月,那麼時效也是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經濟補償和違約金,這裡的經濟補償不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所謂“每滿1年給1個月的,不滿半年給半個月,半年以上不滿1年給1個月的”,而是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那競業限制還要給經濟補償啊?那當然了,人家員工離職了,2年之內這不讓幹,那也不讓幹,自己開個公司都受限制,那你不按月給點補償,讓員工吃什麼啊。

在小王這個問題裡,公司跟他約定的競業限制時效是合法的,少於2年,約定了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也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所以這違約金約定的沒問題,違約金3萬不多不少,也符合常理,應為法律裡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所以違約金的數額全憑雙方協商確定員工也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獅子大開口,非得逮著蛤蟆捏出腦白金來那也不行,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數額,但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一個違約金的區間,就是不能超出損失的30%,所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可以參考這個條款。

公司在保密協議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恰恰沒有約定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那有人說了,沒約定補償不是更好嗎?他不給錢我也就不用遵守競業限制條款了,也甭限制我工作了,即使他給錢我都不願意讓他限制,就甭說不給錢了。這麼想就錯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它規定了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對具體給付標準沒有進行約定的,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

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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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主觀的認為沒有約定就不用履行,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補救。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就是用人單位明告訴你了不給錢,這協議才作廢呢,用人單位如果沒說這話,勞動者就應當遵守競業限制條款,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這個問題裡,公司雖然沒有與這名員工約定支付經濟補償,但他也應該履行約定,然後再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另外,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就是說要不你就別籤,簽了你就履行完,履行一半兒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就得多給員工三個月的,就相當於是公司的違約金,這樣好理解,以上這些是法律對競業限制的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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