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呼和浩特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 月底將施行

法律 交通 新能源汽車 中國人民銀行 呼和浩特新聞網 2017-06-15
新政|呼和浩特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 月底將施行

該《細則》從網約車平臺公司資質、網約車車輛參數和駕駛員駕齡年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相關活動等做出規定和要求。

新政|呼和浩特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 月底將施行

《細則》規定,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需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 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服務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與其經營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經營服務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其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 等證明材料;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交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八)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保障、規範經營承諾、治安防範、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九)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約車監管平臺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細則》還規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申請中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等,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在本市開展相關業務。

新政|呼和浩特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 月底將施行

《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為本市號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註冊登記日期為3年以內;

(三)安裝固定的並且符合國家、自治區、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車輛綜合性能等級評定應當在二級以上;

(五)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不低於12萬;新能源純電動車輛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續航里程不小於250公里,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六)車輛運行信息應當接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約車監管平臺;

(七)車輛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

(八)車輛近兩年內無非法經營處罰記錄;

(九)滿足本市要求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細則》還規定,須由已許可在本市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車輛所有人委託書或合作意向書經市遣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同時,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 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極度標準報廢。網約車車輛退出運營的,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註銷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六)無從業資格證吊銷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由已許可在本市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駕駛員的委託書或者合作意向書,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並且駕駛員經從業資格考核合格後,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在經營行為方面,《細則》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個網約平臺,網約平臺可變更,同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網約車輛不得使用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遊攬客及站點候車。網約車平臺公司需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細則》還規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市通信、公安、網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及違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等行為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呼和浩特新聞網記者 郝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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