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強姦未成年女兒 母親要求撤銷其監護權獲支持

法律 刑法 心理健康 法制 中國經濟網 2017-04-12

(原標題:禽獸父親強姦未成年女兒 母親要求撤銷其監護權獲支持)

(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吳潔 編輯 吳潔)崔某、楊某夫婦育有一子兩女。讓楊某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崔某在女兒10歲至14歲間,多次對大女兒進行猥褻和強姦。2016年9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因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15年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崔某正在監獄服刑。

認為崔某行為對女兒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楊某請求法院撤銷崔某對兩個女兒的監護權。

深讀記者今天獲悉,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兒,嚴重危害了女兒的身心健康。現申請人楊某要求撤銷崔某對兩個女兒的監護資格,被申請人崔某亦認可該申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撤銷了被申請人崔某對兩個女兒的監護人資格。

案情

丈夫強姦未成年女兒

妻子要求撤銷其監護權

深讀記者瞭解到,楊某和崔某是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兩女。大女兒崔某甲2002年出生、小女兒崔某乙2008年出生。

楊某稱,2016年間,崔某因性侵大女兒崔某甲案發。此後,經法院審理,崔某因強姦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半,目前正在服刑。

楊某認為,崔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女兒的身心健康,如果再由他擔任兩個女兒的監護人,會嚴重危害女兒的人身安全。要求,要求法院撤銷崔某的監護人資格。對此,崔某表示同意楊某的申請。

法院審理查明,楊某與崔某1998年生育一子,後相繼生育了兩個女兒。

2014年8月,楊某和崔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012年至2016年期間,崔某多次對未成年的女兒崔某甲實施猥褻和強姦行為。

2016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崔某因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因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該判決已生效,崔某現正在監獄服刑。

法院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撤銷、變更監護人。

被申請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兒,嚴重危害了女兒的身心健康。現申請人楊某要求撤銷崔某對兩個女兒的監護資格,被申請人崔某亦認可該申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7年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7、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崔某為崔某甲、崔某乙的監護人的資格。

相關新聞

同一法院審理過類似案件

無獨有偶,據深讀記者瞭解,同樣是台州路橋區法院,2015年12月,就曾經審理過一起申請人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

根據台州日報報道,女孩小朵和哥哥一起跟隨父母從貴州老家到路橋打工。小朵父親李某愛喝酒,酒勁一上來就會打罵老婆孩子。一次李某喝酒又打老婆,陳某不堪忍受逃到親戚家。醉醺醺的李某將罪惡之手伸向女兒。被性侵的女兒不敢作聲,直到父親睡著後才哭著跑去找母親。陳某很後悔,因為一年前同樣的事情曾發生過一次,當時小朵未滿14週歲。考慮到是家醜,又害怕壞了女兒名聲,陳某選擇了沉默。這一次,她選擇了報警。

2013年8月,路橋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可在第一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時,向法院提出撤銷第一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並由相應的順位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意見》發佈後,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的檢察官想起了小朵,認為小朵母親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撤銷小朵父親李某的監護人資格。

徵求陳某意見後,檢察院為陳某申請了法律援助。此後,陳某向路橋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李某對女兒的監護人資格。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李某的行為對女兒小朵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影響,導致女兒性情大變,即使被申請人服刑回來,也不再適合擔任女兒的監護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李某作為小朵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對其性侵,嚴重危害了小朵的身心健康。路橋區法院判決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李某對小朵的監護人資格。該案是台州首例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結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本意見所稱監護侵害行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

35.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