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女兒名字購買房產,父母起訴女兒辦過戶獲支持'

購房 法律 夢想改造家第六季 北京海淀法院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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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王女士系張靈(化名)的父母,二人均系外籍華人,張靈生活在北京。張靈名下有一套位於北京市的住房,張先生與王女士稱該房系其二人購買,要求張靈辦理過戶手續。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原告張先生與王女士訴稱,二人意欲購房養老,但因外籍華人身份無法購買相中的海淀區某房產,故其借用大女兒張靈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價款進行裝修。辦理房產證時,登記在張靈名下。二人要求在房產證上增加小女兒名字時,張靈卻稱該房屋系其自己所有,不應受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安排。

被告張靈辯稱,其意欲購買海淀區某房產時,發現資金不足,故向其父母張先生與王女士借款,張先生與王女士對此予以了支持。張靈同時表示,子女贍養父母是應盡義務,其願意讓父母來住該房屋,但對原屬於她的房屋房產證增加其妹妹名字,其認為這是不適合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購房款交納情況、房屋使用情況、裝修情況、相關票據持有情況等證據,該房屋系張先生與王女士出資購買,其女兒張靈只是名義上的購買人,故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因張先生與王女士符合過戶條件,故對於張先生與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了支持。最後,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官釋法】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原則上,房屋的房產權屬應當以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的登記為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借名買房”行為,原則上該房屋仍屬於借名人名下。同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借名人應當提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據以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存在借名登記約定。

【法官提示】

“借名買房”現象因限購令等政策的出臺在當前社會成為較常出現的一種現象,原則上,我們應當避免這種買房模式的出現,直接與具有資質的開發商、中介公司簽署買房合同,減少爭議發生,更利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若必須通過借別人名買房時,一定要保留好能證明確實存在借名登記行為的證據,雙方可以簽署協議、保留轉款證據等方式,在辦理房屋產權之後,儘快過戶至借名人名下,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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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與王女士系張靈(化名)的父母,二人均系外籍華人,張靈生活在北京。張靈名下有一套位於北京市的住房,張先生與王女士稱該房系其二人購買,要求張靈辦理過戶手續。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原告張先生與王女士訴稱,二人意欲購房養老,但因外籍華人身份無法購買相中的海淀區某房產,故其借用大女兒張靈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價款進行裝修。辦理房產證時,登記在張靈名下。二人要求在房產證上增加小女兒名字時,張靈卻稱該房屋系其自己所有,不應受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安排。

被告張靈辯稱,其意欲購買海淀區某房產時,發現資金不足,故向其父母張先生與王女士借款,張先生與王女士對此予以了支持。張靈同時表示,子女贍養父母是應盡義務,其願意讓父母來住該房屋,但對原屬於她的房屋房產證增加其妹妹名字,其認為這是不適合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購房款交納情況、房屋使用情況、裝修情況、相關票據持有情況等證據,該房屋系張先生與王女士出資購買,其女兒張靈只是名義上的購買人,故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因張先生與王女士符合過戶條件,故對於張先生與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了支持。最後,法院支持了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官釋法】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原則上,房屋的房產權屬應當以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的登記為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借名買房”行為,原則上該房屋仍屬於借名人名下。同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借名人應當提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據以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存在借名登記約定。

【法官提示】

“借名買房”現象因限購令等政策的出臺在當前社會成為較常出現的一種現象,原則上,我們應當避免這種買房模式的出現,直接與具有資質的開發商、中介公司簽署買房合同,減少爭議發生,更利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若必須通過借別人名買房時,一定要保留好能證明確實存在借名登記行為的證據,雙方可以簽署協議、保留轉款證據等方式,在辦理房屋產權之後,儘快過戶至借名人名下,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配圖來源於網絡)

借女兒名字購買房產,父母起訴女兒辦過戶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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