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莫讓輿論強姦司法 解析辱母殺人案的法律議點

法律 刑法 黑社會 中國政法大學 康保普法 2017-04-07

「熱點」莫讓輿論強姦司法 解析辱母殺人案的法律議點

「熱點」莫讓輿論強姦司法 解析辱母殺人案的法律議點

「熱點」莫讓輿論強姦司法 解析辱母殺人案的法律議點

“辱母殺人案”涉及三方:以杜某為首的催債人,於歡及其母親,警察。目前,新聞輿論幾乎一邊倒,高舉孝子旗幟,喊著無罪釋放的口號。然而,孝子就無罪?涉案三方當事人誰沒罪?

周小平說:“我們永遠不能通過一隻眼睛來尋求真心。”同樣,我們也不能堵住悠悠眾口探聽事實真相。辱母殺人案中,隱去了“老賴”、涉及非法集資背景的蘇銀霞(於歡母親),忽略了催債惡棍頭銜的杜志浩等人,以及到現場的警察。那麼,這三方可能涉及哪些罪呢?

三方之一:以杜某為首的催債人

1、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被告人與母親被對方十餘人非法拘禁六個多小時,期間有嚴重侮辱行為。非法拘禁有侮辱行為的屬於法定從重處罰條件,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有律師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認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猥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決書中證人證言只提到“脫褲子”、“露出下身”、“嘴上帶髒字”等。而有的媒體報道則談到有更進一步的惡劣行為。法律專家認為,如果僅為前者,這個行為可以作為非法拘禁罪從從重情節評價。如果是如媒體報道的惡劣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律師鄧學平、林佳楠等認為杜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且有聚眾加重情節。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建議被告母親提起自訴。

3、肇事逃逸等其他涉黑行為

據網友揭露杜某曾今開車撞死一個小女孩,用20萬私了了,目前尚無官方證據佐證。而背後是否有“涉黑”集團和“幕後黑手”,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微博建議“希望有關部門,一查到底。”期待進一步的案件調查和信息披露。目前尚無官方證據佐證。而背後是否有“涉黑”集團和“幕後黑手”,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微博建議“希望有關部門,一查到底。”期待進一步的案件調查和信息披露。

4、不合法借貸

吳學兵高利貸給於母,借了100萬,與月利息10%,於母已還180幾萬,唯一一套價值70萬的房子也抵押,剩餘17萬實在無力償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規定》明確借款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方之二:於歡及其母親

1、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要認定正當防衛,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確實表現出不低的門檻,它要求符合四個條件: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目前看來,本案基本滿足1、3兩條,但2、4仍存疑。

但就一審判決書來看,且不論其他方證詞,蘇銀霞的證言及其兒子於歡的供述就顯示:催債人的行為是“脫下褲子,露出下體”,沒有提到不可描述的細節;民警離開接待室是去繼續瞭解情況,並非走遠;至於於歡揮刀的時候,是否可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時機,似乎仍需進一步確認。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也就是說,即使認定了防衛過當,仍需要根據《刑法》分則對有關罪名的規定,來認定於歡究竟所犯何罪。例如,防衛人基於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就可能被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而防衛過當,只是作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2、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於歡面對眾多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於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後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鑑於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於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摘自一審判決書的一段。

一審最後的判定結果就是判於歡故意傷害罪,判無期徒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也是這個判決辱母殺人案一夜之間刷屏,網友紛紛表示,於歡有罪但罪不至無期。

三方之三:警察是否失職瀆職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據南方週末記者獲取的通話記錄顯示,2016年4月13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隨後,她將自己的恐懼和絕望,哭著告訴了職工,公安民警過來了解完情況後,蘇銀霞試圖跟著警察一起離開,被吳學佔攔住。 2016年4月14日,催債手段升級。公安民警介入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4分鐘後公安民警即離開。

在現場的監控中看到警察並沒有離開,但是沒有及時處理好導致於歡情緒失控出手殺人可能有一定的責任。

新聞輿論可能有問題,但是各大主流媒體迫於輿論的壓力,態度非常緩和,各個司法機關更是不敢明確表態,輿論已經變成了山頂的雪球,滾下來隨時砸死擋路的人。更有很多人,開始借個案拉起來仇恨,把火苗燒向了法官、檢察官與辦案的警察個人身上,甚至有人開始藉機大肆攻擊社會與體制。

並非是法律在讓人變成懦夫,而是我們還沒有學會運用法律讓自己變成勇者。於歡案是個悲劇,但首先是個“案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院作出判決唯一須要遵循的原則。最不應當發生的事,就是將情感的砝碼置於真相的天平任意撥弄。司法應當與民意有所交流,但民意絕不能無限制干預司法。畢竟,我們誰都不想被“微博微信陪審團”給出經不起推敲的“判決”。

「熱點」莫讓輿論強姦司法 解析辱母殺人案的法律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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