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辱母殺人案

淺談辱母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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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發生的“4.14聊城於歡案”在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最終判決中落下帷幕。在2018年1月6日,於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案件中關於於歡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引起了社會輿論。律師對話第306期邀請到喻勝修律師為大家分析此案中涉及的防衛過當等法律問題,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喻勝修律師的分析內容。


律師對話第306期:喻勝修律師解答——淺談辱母殺人案

案件回顧:

被告人於歡的母親蘇某因公司資金緊張,對外欠下了高利貸。2016年4月14日,由於未能及時還清高利貸欠款,蘇某及其子於歡以及另外兩名員工被催債人趙某、郭某等人在蘇某公司的辦公室內限制人身自由,並在此期間,杜某朝蘇某胸部彈菸頭,並脫下褲子向蘇某等人裸漏下體,隨後在同行人李某等的勸阻下,穿好褲子,又將鞋子脫下,放在蘇某面部讓蘇某聞,被蘇某打掉,之後又用手拍打於歡面部進行毆打,在整個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中對於歡及其母親蘇某進行極端羞辱。

淺談辱母殺人案

之後,由於公司員工報警,民警朱某等三人來到涉案辦公室探查情況,於歡及蘇某向民警控訴被杜某等人毆打,但杜某等人否認並稱僅僅是討債,民警在警告雙方不要惹事後,出門尋找報案人,於歡也想隨民警一同離去,但是卻被杜某等人阻攔,並將於歡卡住脖頸拉至牆角。於歡此時由於害怕,手持單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又出言挑釁並逼近於歡身前,於歡遂持刀捅向杜某腹部,又向逼近其身邊的程某、嚴某、郭某1各捅刺一刀,致使杜某腹部、程某胸部、嚴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民警聞聲趕回現場後,經民警責令,於歡交出涉案刀具,杜某等傷者被送往醫院。次日凌晨,杜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嚴某、郭某1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爭議焦點:

於歡的捅刺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量刑是否應當從輕?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

宣判後,被告人於歡及部分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魯刑終1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附帶民事上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撤銷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法理探索:

淺談辱母殺人案

一、什麼是正當防衛?

喻勝修律師答:正當防衛在我國的刑法教科書中已經進行詳細的闡述,筆者在此做出簡單的歸納:

正當防衛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一般正當防衛包含五大要素:

(1)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法性+侵害+現實性)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緊迫性)

(3)具由防衛意識。(防衛認識+防衛意志)

(4)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

(5)必須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特殊正當防衛即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者的區別在於:1、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涵蓋面更為廣泛,要求相對寬鬆。2、特殊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限度問題,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而一般正當防衛則要求防衛手段以及防衛限度不能超出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範圍。

二、什麼是故意傷害?

喻勝修律師答:顧名思義,故意傷害就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該行為主要特徵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

(2)行為的內容是傷害他人身體。

(3)行為具有非法性。

(4)主觀為故意。

以上便是筆者對正當防衛以及故意傷害兩種行為的核心要素所做的簡單列舉,詳細法理不再贅述。

在對正當防衛以及故意傷害做了簡單區分後,讓我們再次走進於歡案本身。於歡在本案的捅刺行為:首先,在傷害行為發生時,於歡已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數個小時,處於極度恐懼中;其次,在被限制自由的過程中遭受了凌辱與毆打,精神近乎崩潰;最後,杜某等人在警方出去後再次圍到於歡身旁準備行惡時,於歡在精神近乎崩潰的情形下掏出尖刀保護自己,並告知對方不要圍上來,但是杜某等人仍舊圍上來準備行惡,在此情形下,於歡慌亂之中為保護自己,亂刺一通,導致一人死亡,但是周圍其他討債者並未受到攻擊。

由此我們可以判定,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防止再次遭受杜某等人對自己的不法侵害,從而作出的自衛行為,屬於正常舉動,系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那麼,其正當防衛所造成的防衛結果究竟是屬於防衛過當呢還是屬於特殊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應屬於防衛過當,因為雖然杜某等人的行為給於歡的人身法益帶來了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但是該不法侵害尚未達到危及其生命的程度,而於歡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一死 、兩重傷、一輕傷的防衛後果,已經明顯超出了正常的防衛限度,故不應屬於特殊正當防衛,而應該是防衛過當。至於是否構成故意傷害,顯而易見,於歡的行為是在維護合法權益對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做出的,主觀上是被動的,並非故意傷害行為。所以,於歡案一審適用法律是明顯錯誤的,二審對於於歡行為的認定才是合乎法理的。

至此,於歡案定罪的核心問題算是逐漸明朗,接下來就是量刑了。那麼在認定了於歡防衛過當後,應該如何判決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通過案件回顧,筆者認為,於歡的捅刺行為是在被害人一方極盡羞辱、毆打、挑釁的情形下做出的,被害人一方應當對不利後果承擔主要責任,雖然於歡的防衛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傷亡後果,但是對此僅應承擔次要責任,加之案發後於歡主動自首並如實供述罪行,且加害方還有對於歡之母蘇某極端惡劣的侮辱行為,綜合於歡行為的前因後果,終審法院對於歡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五年,還是有點偏重。

雖然學理上關於正當防衛依舊有不同的簡介,但是針對於本案,防衛過當的定罪無疑是相對恰當的。至於如何在未來更好的適用正當防衛,還得依靠所有的法律人不斷探索,以便更好的維護正義。


喻勝修律師任陝西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西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並且擔任多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倘若您在生活中有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瞭解更多”獲取喻勝修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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