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50年,40年,70年使用期滿後房屋是否還是你自己的

法律 建築 房產 行走在路途的歌 行走在路途的歌 2017-11-05

近期時常一看到網友再問一個問題:我的房屋產權到期房屋是否會被收走。下面我來簡單的解答下吧。

房屋產權50年,40年,70年使用期滿後房屋是否還是你自己的

在我國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分開的。購房者同時擁有的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沒人能擁有土地所有權。我國的權利一致原則,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一致原則,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人一致。

這一點的混淆是幾乎所有杞人憂天的根源。

所以問題的根源,就是:土地使用權的政策,對房屋所有權的影響。

答案是沒有影響。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

房屋產權50年,40年,70年使用期滿後房屋是否還是你自己的

所有權都是永續的,不存在期限。70年,50年,40年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到期,所有權不會變。簡單的說,房子只要不損毀,永遠是你的。

住宅用地到期自動續期,自動的意思是什麼?難道是還要主動申請才能續?那就不叫自動,叫被動。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兩種,劃撥和出讓,凡是有年限的,都是出讓,即已繳納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劃撥沒有期限,就是無償給你使用,等國家要用的時候再說。粗魯點說,“到期”,就是你的租金用完了。用完了怎麼辦,國家還沒想好,但不能讓你沒有使用權啊,你的房子早就合法佔有了啊,土地怎麼能違法佔用呢?這樣不是引起法律矛盾麼?先自動續吧,就是繼續給你使用,但收不收錢,怎麼收,國家還沒想好,不能隨便給你承諾,就是不能隨便寫進法律。

房屋產權50年,40年,70年使用期滿後房屋是否還是你自己的

這個時候,元元答案中的那些居民就莫名緊張起來了,以為土地到期國家就要收房子,土地是租的,房子又不是租的,為什麼要緊張呢?我想無非兩個原因。

1、法盲。無知帶來恐懼,以為房子不是自己的了。

2、考慮到土地徵收,企圖現在繳納低額的出讓金,在將來換取高額的補償。

那麼到期了我不去繳納土地出讓金可以嗎?會有什麼後果呢?

可以不去繳納,因為使用權自動續期,不用去管如何續,那是國家的事。

後果呢?如果沒有徵收計劃,你就一直住,如果有徵收計劃,在制定補償標準的時候會扣除土地出讓金部分,也就是補償價會略低。

所以什麼擔心都是多餘的,更何況現在新建的能堅持70年不垮的房子,應該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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