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 周至縣國土局未履行後續職責違法

法律 法制 社會 華商網 2017-04-28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判決 周至縣國土局未履行後續職責違法

24畝基本農田遭挖沙取石破壞,周至縣國土資源局未查處其中13畝土地的破壞行為,對已做出的罰款也未執行。今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周至縣檢察院提起的西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判決。

2014年5月期間,周至縣渭中村的24.63畝基本農田被人為挖損破壞,形成深約6米的土坑,坑底呈荒地狀態,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同年8月26日,周至縣國土資源局對復墾義務人李某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進行土地復墾11畝,恢復土地原狀,並罰款102662元。但該局至今未能查清其餘13.63畝土地違法事實,也未依法執行關於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6年5月16日,公益訴訟人周至縣檢察院向周至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土地原貌。但是期限屆滿後,涉案24.63畝土地仍處於受侵害狀態。周至縣檢察院於2016年11月18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周至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履行保護周至縣渭中村24.63畝基本農田的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請求判令周至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全面履行保護上述基本農田的監管職責,切實保護土地資源。

今天上午,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被告周至縣國土資源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非法佔用24.63畝土地進行挖沙取石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但被告周至縣國土資源局在立案調查後僅對其中被破壞的11畝土地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被破壞的其餘13.63畝土地的違法行為未予及時查處。

同時在對違法行為人李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周至縣國土資源局因該案涉嫌土地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未督促李某進行土地復墾,致使基本農田遭受破壞的狀態長期存在。故應予確認該局未及時履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及在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後,未履行後續的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同時,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被破壞的24.63畝土地的復墾工作履行了相應的監管職責,但被告對被破壞的其餘13.63畝土地違法行為至今未予查處。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被處罰人李某一直未交納罰款,被告在收到公安機關退回李某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後,對已經生效的處罰決定中李某未交納的罰款應當繼續依法予以收繳。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周至縣國土資源局未依法及時查處周至縣二曲街道辦事處渭中村六組13.63畝土地違法行為及其在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後,未履行後續監督、管理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周至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繼續履行查處周至縣二曲街道辦事處渭中村六組13.63畝土地違法行為及繼續依法履行收繳對李某罰款的法定職責。 華商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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