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那些“坑”

法律 投資 燕郊那點事 2019-04-13

民間借貸已經屢見不鮮了,俗話說的好: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誰沒遇到過點可能難事?遇到難事也不怕,親戚朋友來幫忙,很多的借貸關係就這樣產生了。

產生借貸關係簡單,解除這段關係便成了一門學問,有多少親朋好友因為相互之間的借貸在無往來,又有多少朋友因為借貸從此陌路啊!

《燕郊那點事》近日邀約到有22年從業經驗的李峰律師,給我們帶來了兩起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借貸官司案例。


民間借貸的那些“坑”


案例一

王某(男)與李某(女)原系夫妻關係,離婚後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香河人民法院,律師接案後通過閱卷發現原告李某僅憑記帳流水有王某簽字作為證據,雙方無交付事實,一審並未查清事實,律師上訴至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庭審及質證,二審發回重審。夫妻雙方曾經共同經營企業,離婚後女方憑藉所有記賬流水都是男方簽字而起訴希望獲利。

李律師說:“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不僅要有借據的存在還要有錢款的交付的事實,以及雙方的舉證。”

這個案件中,一審判決男方敗訴是因為女方提供了流水證據,但是李律師根據相關法規在二審的過程中幫助男方反敗為勝。

案例二

周某與江某是朋友關係,周某想加入江某股票投資,共500萬,後股市下跌,周某將江某訴至通州區人民法院,律師代理周某贏得訴訟,並巳執行回430萬元。雙方曾經是十多年的朋友關係,在審理過程中借據產生了歧義,所以歷經3年才結案。

李律師:“提示大家在出借大額款項的時候,一定要請專業的律師把關。 不僅要約定出借人的基本信息,還要約定送達地址的信息這在最高院相關法律中都有嚴格規定的。”

小編聽了李律師的介紹,才發現借貸關係如果雙方不按照約定去執行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現在法院主張誰起訴誰舉證,所以在產生借貸關係的時候就一定要保留完整的證據!

就像李律師在舉例案件中提到的,不僅借據要有,甚至在錢款交付的時候還要保留交付當時的證據,比如簽字和拿錢過程中的錄像!

律師提示:

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8. 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