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欠我10萬貨款,上法院,法官說我告錯人了

法律 民法 法考案例 2019-06-20

​榮某是個日用百貨批發商,專門為街頭小店批發送貨。美意小店從榮某處進貨已有8月有餘,但從未付過貨款,欠款10萬多元。榮某與該店店主多次協商,毫無結果,分文未付。

個體戶欠我10萬貨款,上法院,法官說我告錯人了

批發商

榮某實在沒有辦法追回貨款,一隻訴狀提交法院,還提交證據:近8個月的送貨單。7日後,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並告知,本案闕某某不是適格被告,也就是你告錯人了。

收貨單上,明明是闕某某簽名確認的,我不告他告誰?

經查:闕某某,是美意小店經營者。美意小店是依法經核准登記的是個體戶。其組成形式:家庭經營;經營者姓名:闕某某;經營範圍:日用百貨。

依據《民訴解釋》,公民成為個體戶的,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名稱)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再回頭,看看榮某的起訴,就知道榮某弄錯了,榮某應以美意小店為被告,同時註明美意小店經營者是闕某某。

為何法律要這樣規定,這豈不是更“麻煩”?來聽聽小編解釋,那是大不一樣的。

在法律上,美意小店是有獨立人格的,它有字號(名稱)、組成形式,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經營範圍,經營場所,還有財產(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既然個體工商戶有獨立人格,那麼就可以與自然人一樣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如個體工商戶可以當原告,當被告,還可以申請執行等等。

再看榮某訴訟案,如果榮某以闕某某為被告,法院也立案並且依法判決,闕某某限期還款10萬。闕某某自覺執行法院判決,榮某也得到了改得得10萬,大家平安無事。如果闕某某不自覺執行法院判決,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誰的財產?肯定是被告的財產既闕某某的財產。闕某某有獨立於家庭之外的財產,本案也可執行,闕某某沒有有獨立於家庭之外的財產,本案就無法執行。

榮某訴訟案,如果榮某以美意小店為被告,本案就能夠順利的得到執行。因為美意小店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在於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成為成為原告或被告。

公民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情形還有以下這些:

(1)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生產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僱主是當事人。

(2)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姓名、名譽等行為提起訴訟時,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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