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承諾購車貸款未兌現 法院判訂金要返還

法律 汽車行情 社會 黑龍江消費網 2017-05-21

汽車銷售公司承諾幫助貸款購車,交完訂金後卻變卦,承諾無法兌現訂金也不退。日前,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支持了消費者退還訂金的請求。

2016年8月初,哈爾濱市某汽車銷售公司在承諾幫助消費者任某辦理貸款購車的情況下,任某向該汽車銷售公司交付了4000元訂金。月末,汽車銷售公司告知消費者無法實現承諾,不能辦理貸款購車,只能全款購買。消費者任某表示車不買了,汽車銷售公司卻拒絕返還任某4000元訂金。

之後,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始終無法解決。2016年10月,消費者任某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至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訂金4000元及利息。

庭審中,汽車銷售公司辯稱,由於消費者原因無法辦理貸款,訂金不應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為任某出具的訂金收據真實有效,消費者任某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存在口頭合同關係,任某交付了訂金,汽車銷售公司收取訂金後,未能履行幫助任某辦理購車貸款義務,任某無法取得貸款,致使貸款購車的目的不能實現,雙方口頭買賣合同應予解除,任某主張返還訂金有理應予支持,請求給付利息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返還消費者購車訂金4000元。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傳江 楊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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