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文民工:幹活受傷,“工傷”卻難認定

法律 保險 建築 人力資源 新三江週刊 2017-06-26

本刊記者 銀於佳

消息:1321953XXXX 陶永強 興文縣居民,舅舅楊朝兵在工地幹活時受傷。到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直接用工單位無主體資格,需工地建設承包單位蓋章。該單位以非直接用工主體為由,不予蓋章,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依據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6)相關規定,非直接用工主體違規發包的,“工傷”人員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縣法院說不能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立案,只能按侵權糾紛立案,望你刊關注。

迴應:得到熱線消息後,新三江週刊迅速派出記者,在和陶永強、楊朝兵及興文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縣法院工作人員交流後,刊發下文……

腰傷大半年,至今仍痠疼

“我這腰傷已大半年了,至今仍難認定為‘工傷’。”撫摸著不時痠麻痛楚的腰部傷患處,年近四十的楊朝兵神情鬱悶。

這名來自古宋鎮人民村的中年人,常用農閒時間到縣城打工。和不少民工一樣,跟著一個個“包工頭”,奔波輾轉於各建築工地上,既無合同,也沒購買相關保險。“自2016年12月開始,我經熟人申遠華介紹,在重慶慶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光明春天工地’從事砌磚工作。”楊朝兵介紹說,2017年3月3日上午,他於工地2號樓19層砌磚時,不慎摔傷,導致腰部右側橫突骨折。

被工友們送到縣光明骨科醫院住院治療的楊朝兵,於3月20日出院,期間6000餘元的醫療費由慶華建築公司支付。

“工傷”難認定

出院後的楊朝兵多次和慶華建築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大半年過去了,至今未能認定‘工傷’。”楊朝兵稱,自己遇上了繞不過去的“坎”。“要進行‘工傷’認定,首先要確定勞動關係,作為‘包工頭’,申遠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具備資格的慶華建築公司又不肯簽字蓋章,說我並非其直接招用,與之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沒有單位蓋章不能確定勞動關係,進而也不能進行“工傷認定”。事情似乎成了“死結”。

以“工傷待遇糾紛”

為案由起訴

彷徨間,有人給楊朝兵出主意——以“工傷待遇糾紛”為由,向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依據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下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號]。

《解答》中,關於勞動關係的主體和認定部分,有這樣兩條內容:12.在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中,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產生糾紛,最近的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作為當事人;也可視案情需要,將實際施工的自然人及違法轉包人、分包人作為共同當事人。13.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該實際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員請求確認與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但該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承包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楊朝兵感覺自己的情況頗符合這兩條《解答》內容,便想向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諮詢時,立案庭工作人員告訴我,根據我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不能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立案,應按‘侵權糾紛’立案。這樣一來,在鑑定標準、法律適用、賠償標準方面都有

所不同,會嚴重損害我的合法權利。”他還透露,聽有法律工作經驗的外甥陶永強講,同類案件,在瀘州已有直接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立案、審理的先例。

仲裁辦:勞動爭議起訴

有前置程序

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工作多年的副主任舒國富,對於楊朝兵的事情沒多少印象,但類似的仲裁申請卻見過不少。

“這種層層轉包、分包後產生的勞動爭議,多見於建築類工程項目,縣仲裁辦每年都要受理十餘起申請。”舒國富介紹說,按正常程序,被包工頭招攬的民工,向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首先就要確認勞動關係。類似楊朝兵這般,工程承包單位以不是直接用工主體為由而拒絕簽字蓋章的,可向縣仲裁辦申請仲裁。若對裁決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簡單來說,勞動爭議須經仲裁後方能進入訴訟程序,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舒國富也承認,由於建築民工流動頻繁、管理鬆散的特性,除非工程承包單位主動承認,否則較難確認勞動關係,耗費的時間也長,一些受傷者轉而以“人身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迴避勞動爭議仲裁這道前置程序。

在一番資料查找後,舒國富很肯定地說,楊朝兵絕對沒有來申請仲裁。記者稍後致電楊朝兵,他也承認,在聽說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耗時較長,且瞭解到省高院下發的《解答》內容後,就直接去法院了。

縣法院:

以何立案,根據案由判斷

面對楊朝兵的置疑,興文縣法院立案庭審判員蘭榜民除強調“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外,還介紹說,法院立案,必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11)41號]規定的案由進行登記。

以楊朝兵提供的起訴材料來看,沒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相關仲裁裁決法律文書,不能選擇適用一級案由為“勞動爭議”,二級案由為“社會保險糾紛”,三級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來進行立案登記。

據他透露,6月14日上午,縣法院於收到楊朝兵起訴材料的當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三級案由進行了立案登記。

談到省高院下發的《解答》,蘭榜民認為,該指導性文件很好地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統一了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避免了同案不同判。

“但楊朝兵的置疑是對該指導性文件的斷章取義,混淆了立案登記的程序和法律適用問題。”蘭榜民表示,楊朝兵所提出的《解答》中關於“勞動關係的主體和認定”內容,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案由的參考,但主要還是應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指導法官。“依此案為例,雖是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立案,但法院可以在庭審中,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再次審查確認案由,甚至可根據案件事實變更案由。法院在裁判中也會根據省高院下發的《解答》認定相關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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