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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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認定


1.在建築公司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如果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分包關係或轉包關係;如果建築公司僱傭個人(包工頭),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

2.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如果其他組織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如果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3.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有觀點認為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 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雖然在建設工程中,建築公司一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依據該通知直接認定農民工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具有勞動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這是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特徵。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該從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所具備的實質要件為探究,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

但現實中在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直接受僱於其他組織或包工頭,工資一般均由其他組織或包工頭髮放,且工資論天數計算,並不需要接受建築公司的日常考勤。故從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分析,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法律特徵,勞動者要求確認其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農民工因工傷亡時,是否建築公司就因此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並非如此,應區分情況。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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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認定


1.在建築公司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如果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分包關係或轉包關係;如果建築公司僱傭個人(包工頭),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

2.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如果其他組織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如果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3.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有觀點認為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 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雖然在建設工程中,建築公司一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依據該通知直接認定農民工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具有勞動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這是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特徵。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該從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所具備的實質要件為探究,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

但現實中在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直接受僱於其他組織或包工頭,工資一般均由其他組織或包工頭髮放,且工資論天數計算,並不需要接受建築公司的日常考勤。故從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分析,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法律特徵,勞動者要求確認其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農民工因工傷亡時,是否建築公司就因此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並非如此,應區分情況。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律師解答


二、 其他組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接受建築公司的分包或轉包,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其他組織與農民工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若其他組織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應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組織承擔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關係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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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認定


1.在建築公司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如果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分包關係或轉包關係;如果建築公司僱傭個人(包工頭),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

2.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如果其他組織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如果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3.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有觀點認為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 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雖然在建設工程中,建築公司一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依據該通知直接認定農民工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具有勞動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這是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特徵。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該從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所具備的實質要件為探究,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

但現實中在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直接受僱於其他組織或包工頭,工資一般均由其他組織或包工頭髮放,且工資論天數計算,並不需要接受建築公司的日常考勤。故從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分析,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法律特徵,勞動者要求確認其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農民工因工傷亡時,是否建築公司就因此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並非如此,應區分情況。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律師解答


二、 其他組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接受建築公司的分包或轉包,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其他組織與農民工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若其他組織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應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組織承擔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關係如下圖: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律師解答


三、其他組織或個人無用工主體資格的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若其他組織接受建築公司(承包人)的分包或轉包,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的,因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是勞動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故其他組織與農名工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而成立僱傭關係;受建築公司僱傭的個人(如包工頭)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的,因個人(如包工頭)本身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其與農民工之間同為僱傭關係。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存在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又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農民工無權請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農名工有權請求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築公司(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2014 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3 條第 1 款第 4 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以上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為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受傷認定工傷問題鋪平了道路。若作為承包單位的建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受該組織或自然人(如包工頭)僱傭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時受傷,即使農民工與建築公司(承包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該建築公司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該規定與傳統的工傷認定存在很大區別,傳統的工傷認定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對存在勞動關係有異議,工傷認定部門中止工傷認定,告知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但以上兩規定對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的情形下作出了特殊的擬製規定,不再將確認勞動關係作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大大縮短了工傷認定的時間,為農民工申請工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法律關係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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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係認定


1.在建築公司與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如果建築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分包關係或轉包關係;如果建築公司僱傭個人(包工頭),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

2.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如果其他組織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如果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則兩者形成的是僱傭關係。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3.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有觀點認為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 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雖然在建設工程中,建築公司一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依據該通知直接認定農民工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具有勞動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這是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特徵。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應該從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所具備的實質要件為探究,即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

但現實中在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往往直接受僱於其他組織或包工頭,工資一般均由其他組織或包工頭髮放,且工資論天數計算,並不需要接受建築公司的日常考勤。故從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分析,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兩大基本法律特徵,勞動者要求確認其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農民工因工傷亡時,是否建築公司就因此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呢?並非如此,應區分情況。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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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組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接受建築公司的分包或轉包,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其他組織與農民工之間形成勞動關係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若其他組織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應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組織承擔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關係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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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組織或個人無用工主體資格的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若其他組織接受建築公司(承包人)的分包或轉包,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的,因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是勞動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故其他組織與農名工之間不成立勞動關係,而成立僱傭關係;受建築公司僱傭的個人(如包工頭)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的,因個人(如包工頭)本身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其與農民工之間同為僱傭關係。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存在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前提。在其他組織或個人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又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農民工無權請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農名工有權請求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築公司(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2014 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3 條第 1 款第 4 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以上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為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受傷認定工傷問題鋪平了道路。若作為承包單位的建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受該組織或自然人(如包工頭)僱傭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時受傷,即使農民工與建築公司(承包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該建築公司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該規定與傳統的工傷認定存在很大區別,傳統的工傷認定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用人單位對存在勞動關係有異議,工傷認定部門中止工傷認定,告知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但以上兩規定對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的情形下作出了特殊的擬製規定,不再將確認勞動關係作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大大縮短了工傷認定的時間,為農民工申請工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法律關係如下圖: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是否可認定為工傷?律師解答


綜上所述,在房地產市場迅猛發展,推動國家經濟快速發展和對社會轉型做出重大貢獻的同時,國家從源頭上對農民工採取特殊的保護制度: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由該其他組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招用農民工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農民工在工地上因工受傷也可擬製認定為工傷,由作為承包單位的建築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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