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就是靠證據”,但你知道證據從何而來嗎?

法律 文章 經濟 攝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7-10-31

導讀:“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是如今廣大群眾人盡皆知的法律常識。同理,在徵收維權過程中,若要通過法律途徑向徵收方施加壓力,進而實現提升補償數額的目標,怎樣有效的收集證據是被徵收人必須瞭解和掌握的實用技能。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在自行維權中仍然存在不重證據的情況,到了庭上一通哭訴、呼喊,卻完全無助於最終的勝訴或主張的實現。那麼,被徵收人該怎樣收集證據材料才能令徵收方感到頭疼呢?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據此可知,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在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徵收方這一邊。這也就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優越性所在。從某種意義上講,只要程序啟動,案件得以立案、受理,就是對被徵收人有利的機會,協商、談判的平臺也就有望搭建起來。

那麼作為被徵收人一方的原告,又須承擔什麼樣的舉證責任呢?《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具體而言,如果被徵收人要起訴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未出警,出警後未依法處置違法強拆、逼遷、騷擾等行為,就需要提供曾經報警的證據。如果被徵收人要起訴行政機關信息公開不作為,則需要提供曾提起信息公開申請的證據,比如郵寄的申請材料、與信息公開機構交涉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等等。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一新規定對於被徵收人無疑是有利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實踐中它的適用情況並不理想。一些地方法院仍然堅持適用舊的規定,強調原告的舉證責任,事實上是對徵收方的有意偏袒。

常規的事兒,其實就這麼多。接下來,在明律師為大家介紹徵收中面臨具體情況時的舉證問題。

其一,對於違法暴力強拆、逼遷,重點在於證明行為實施者的身份。所謂的“不明身份社會人員”絕不能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通常這些人都是受到了開發商、拆遷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僱用。為日後在訴訟中將政府推上被告席,被徵收人一定要努力證明上門實施破壞行為的人員的身份,尤其是在有政府工作人員到場指揮的情況下。錄音、錄像、拍照是必須的,而且一定要想方設法確保上述影像資料的清晰、完整。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提供的錄像過於模糊,難以從中辨識出有價值的信息來,那麼這樣的證據的意義是有限的。當然,要想在“兵荒馬亂”的逼遷情勢下固定好證據,除了意識還需要過硬的技巧、智力,裝探頭、發動鄰居親友等都是常規辦法,而使用無人機對強拆、逼遷現場進行航拍則是新探索出的有效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被徵收人在強拆發生的第一時間未能收集到理想的證據,在事後通過報警、舉報等方式,仍有可能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口中獲知重要的情況。此時,取證意識或許比技能更重要,隨時對所有的交涉、溝通進行錄音便是十分重要的。

其二,任何時候,都要注意收集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證據。請注意,這裡說的證據必須要具體、客觀、詳實,絕不是有些被徵收人意識裡的一張“損壞物品清單”那麼簡單。譬如在明所青年律師謝瑞青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徵收人多年來精心培育的盆栽植物上百盆在強拆中遭損壞,幾乎喪失了經濟價值。而徵收方卻只承認自己的行為造成了10萬元的財產損失,實際的損失卻超過了200萬元!最終,被徵收人通過自行委託評估機構進行鑑定的方式進行了有力的舉證,其大部分賠償請求得以獲得支持。也就是說,“想當然”的心態是萬萬不能有的。你說你屋裡有古董、金條,你說你的經濟作物價值很高,那麼你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裡的技巧在於,不僅要事後取證,事前要對強拆、破壞的來襲有充分的預測預警,從而提前對房屋、院落內的財產存在情況進行拍照、錄像固定,並儘量收集貴重物品的購買憑證等能夠證明其較高價值的證據。事前、事中、事後結合起來,才有望獲取最好的取證效果。

其三,要注意通過行政複議、訴訟等方式獲取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特別是在徵地拆遷類案件中,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提起土地違法查處、舉報違法施工等方法,都有望在與行政機關交涉的過程中獲得“意外收穫”,即發現徵收方在整個項目運作中的更大、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從而實現“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良好局面,令徵收方所感受到的壓力持續加大。有時,被告行政機關為了避免遭遇敗訴的不利後果,會選擇主動與被徵收人溝通,希望被徵收人撤回起訴,自己則向被徵收人提供其所掌握的與強拆、逼遷主體或項目合法與否的重要信息。事實上,這才是最令徵收方頭疼的收集證據材料的姿勢,也往往能夠奠定最終提升補償數額的良好基礎。

對此,在明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實踐中被徵收人收集證據的意識已經有了較大提高,但與理想的狀態仍有一定的差距。譬如有的被徵收人收集的錄音證據裡面談話的雙方語速極快口音極重,非當地人根本無從辨識交談的內容。此時就需要被徵收人將談話內容整理成文字提交給律師和法院,這個工作量是很大的,但卻是必須做的。總之,在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指導下去進行有針對性、有預見性的取證,就是最終補償數額提升的最重要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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