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非法證據排除新規:或遏制偵查違法行為,防冤假錯案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澎湃新聞 2017-07-07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

多名受訪學者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時表示,《規定》明確界定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後果,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或將對防止冤假錯案,提高司法公信力,產生重大影響。

與此同時,新規的落地還將有助於法檢機關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更為全面的司法審查,從而遏制偵查人員程序性違法行為、為被告人提供權利救濟。

細化“刑訊逼供”:將威脅、非法拘禁納入排除範圍

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情形存在較大爭議。“兩高三部”新近出臺的上述《規定》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系統性規定,在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方面邁出新步伐。

2010年“兩高三部”發佈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012年修改後的刑訴法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現行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規定》將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細化為三種情形。其中,包括將 “違法使用戒具”、“變相肉刑”、“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等情形明確列入“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範圍。

“什麼樣的非法證據應當排除,這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辯護首先要面對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雖有規定,但比較原則,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辦案機關限制較嚴,一些通過變相刑訊收集的證據有時被認為不是排除對象;二是律師辯護則掌握過寬,一些只是程序瑕疵的證據有時被提出排除要求。

前述細化規定指出,“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經比較少見,比較多的是此種製造精神痛苦的方式獲取口供,將其依法排除意義重大。”顧永忠評價說,新規將“違法使用戒具”和“變相肉刑”明確列入排除範圍顯然是一種突破,“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到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這是更大的突破。”

與此同時,根據《規定》 ,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顧永忠直言,非法拘禁在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其例,但並未引起足夠重視。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規定》將“非法拘禁”設定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不經任何程序即限制人身自由,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後繼續非法羈押,或者在逮捕期限屆滿後不變更強制措施,等等。而偵查人員採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的,則不需要達到上述程度,而可以直接成為適用強制性排除規則的對象。

顧永忠認為,上述《規定》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將對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刑事訴訟結果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錯案,提高司法公信力,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也認為,假如上述新的規則能夠得到順利實施,檢察機關、法院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將會進行更為全面的司法審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遏制偵查人員程序性違法行為、為被告人提供權利救濟等方面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排除“重複性供述”:須與刑訊逼供行為有直接關係

6月27日在最高法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近年來發現並糾正的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都是在證據和事實認定方面出現錯誤,都與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緊密相關。

“造成非法證據排除難的原因之一是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過於籠統,操作性不強。”顧永忠認為,近年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特別關注重複性認罪供述是否應當排除的問題。

這一問題在此次規定中得以突破。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規定》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所謂“重複性供述”,又被稱為“重複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之後,再次做出了與前述供述相同的有罪供述。

陳瑞華說,假如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獲取了有罪供述,隨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就同一事實所做的有罪供述,究竟能否具有證據能力,這成為一個存在極大爭議的問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來作出的重複性供述必須與前面的刑訊逼供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陳瑞華分析說,《規定》首先確立了重複性供述排除的條件,要求作為排除重複性供述的前提,偵查人員一開始採取的非法取證行為只能是刑訊逼供行為,而不能是其他非法取證行為。

陳瑞華同時坦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重複性供述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對這類重複性供述假如採取一律排除的處理方式,也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意圖。

此外,為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規定》還確立了重複性供述排除的例外規則:一是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因為偵查人員採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將其予以更換後,進行再次訊問的;二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進行訊問的。

陳瑞華表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訊問人員告知訴訟權利以及認罪後果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做出有罪供述的,該供述就不再被列入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

強化檢察監督:主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決定了其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承擔客觀公正的義務。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既要重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也要重視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依法審查並排除非法證據。

“檢察機關在審判前階段主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鮮明特色。”陳瑞華指出,為發揮這一制度優勢,《規定》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澎湃新聞觀察到,前述《規定》同時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活動、看守所收押體檢、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審查逮捕和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審查和排除工作等方面的監督。

比如,《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又如,《規定》要求,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這是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現在落實到規定之中,把檢察監督引入非法證據排除的前沿,使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變被動審查為主動把關。”顧永忠說。

此外,為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刑訊逼供行為,《規定》對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也作出了嚴格規範。《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看守所應當對提訊進行登記,寫明提訊單位、人員、事由、起止時間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況。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以在場。

“這一規定看似與非法證據排除關係較遠,但實際上對非法證據排除關係重大。”顧永忠分析說,近幾年在非法證據排除上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非法證據證明難”。本規定為解決此問題奠定了重要基礎,通過以上種種舉措,一方面對非法口供的形成起到事先防範作用,另一方面對非法口供的審查認定起到證明作用。

“檢察機關主導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在偵查終結前對偵查人員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進行核查,這要由駐看守所檢察官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來進行,並對核查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二是檢察機關在審判逮捕期間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三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也可以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核實。”陳瑞華表示,檢察機關經過上述調查核實工作,認定偵查人員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可以排除有關證據,並提出糾正意見,不得將有關證據作為逮捕和公訴的依據。

新增法援值班律師:強化辯護權,保障控辯平等地位

澎湃新聞注意到,《規定》還新增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規定,以此強化律師辯護權。

《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陳瑞華說,《規定》將法律援助律師制度擴大適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場合,強化了律師的辯護權。

法律援助值班制度是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提出並確立的一項具體制度。顧永忠表示,將此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不僅對於沒有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排除非法證據具有直接幫助作用,而且豐富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意義深遠。

《規定》同時明確,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訊問筆錄、提訊登記、採取強制措施或偵查行為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還可以向法院、檢察機關申請調取偵查機關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

“這些規則一旦得到實施,就有可能解決辯護律師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有效增強律師的程序性辯護效果。”陳瑞華說,辯護律師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方面因此享有了一些特殊的閱卷權和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辯護權的充分實現程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標誌。《規定》同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訴訟權利做出了規定,有利於實現控辯雙方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上的平等地位。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認為,上述《規定》在為刑辯律師提供機遇的同時,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實現值班律師及時充分地介入、參與,更為有效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還需要不斷總結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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