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捐獻誰說了算? 專家認為,應強化捐獻行為法治化,器官捐贈主導單位應嚴格按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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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近期,兩起與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的事件持續發酵。今年8月初,51歲的外賣配送員陸繼春(化名)被醫院宣佈腦死亡,其20多位親友共同簽署同意器官捐贈文件,捐獻其心、肝、雙腎,但其中並沒有法律規定可以作此決定的親友——父母、子女和配偶。近日還有報道稱,在安徽省懷遠縣,同樣被宣佈腦死亡的李萍,在沒有當地紅十字會的見證下,肝臟和雙腎“被捐獻”,其家屬還得到了20萬元的“國家補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包括3名醫生在內的7名涉案人員被逮捕。

捐獻器官是一項崇高的善舉,是生命另一種方式的延續。然而,夾雜著物質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的考量,使很多器官捐獻並不順利,特別是一些“被捐獻”事件的曝光,更讓大愛之心蒙塵。器官捐獻,如何依法依規進行?在倫理秩序與現實需求之間,社會制度該如何設計?

捐獻器官誰說了算?

外賣員陸繼春在送外賣途中突然摔倒,造成重症顱腦損傷。陸繼春父母都已去世,既沒有配偶,也沒有孩子。在宣佈腦死亡時,經醫生勸說,20多名親屬簽字同意器官捐獻。這樣的捐獻是否合法,引發外界爭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慈善聯合會法律顧問張凌霄認為,從報道來看,陸繼春死亡後,決定捐獻其器官的人員均非法律規定內的親屬。即使他生前填寫過人體器官捐獻表格,這些親屬也沒有權利作此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寫明的是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共同簽字決定,在親屬關係方面並沒有‘等’字。”

劉鑫進一步解釋了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簽署捐獻同意書的法律意義。“從繼承人順序來看,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跟死者的關係最為密切,且繼承人員範圍是明確的。但假如到第二順序繼承人,範圍就擴大很多,事後一旦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又該如何解決?”劉鑫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裡面關係也比較複雜,可能出現器官買賣、屍體買賣的情況,如果這些人能夠共同決定捐贈器官,可能引發很多違法問題。因此,法律將決定捐獻的範圍侷限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合理的。

紅十字會參與必不可少

據瞭解,父母、子女、配偶如果共同同意捐獻,這只是完成了捐獻的第一步。如果沒有紅十字會的參與和見證,僅由醫院、醫生私下操作器官捐獻,同樣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據報道,2018年,安徽省懷遠縣的李萍腦死亡。在主治醫生的勸說下,李萍的丈夫和女兒在一份人體器官捐獻表上簽字,同意捐獻李萍的肝臟和雙腎,同時獲得20萬元的“國家補償”。這次捐獻不僅沒得到兒子石某的同意,更重要的是,他發現捐獻登記表沒有加蓋印章,登記單位和編號也未填寫。感覺蹊蹺的石某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反映情況。經當地紅十字會證實,李萍的器官捐獻並非通過正規渠道。

“紅十字會法明確規定,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是其職能之一。”劉鑫介紹,中國紅十字會及其下屬的各級機構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協調見證、緬懷紀念等工作,同時,器官捐獻工作必須在紅十字會成員的見證下完成。

安徽省紅十字會“三獻辦”副主任王劍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當各級醫療機構或醫生髮現一個潛在人體器官捐獻者時,可以聯繫該區域OPO(國家衛計委領導下的器官獲取組織)或者紅十字會,OPO與紅十字會是合作關係,OPO負責獲取器官,紅十字會則相當於第三方機構,任何一個器官捐獻必須要有紅十字會協調員的現場見證。

違反程序摘取器官要追責

石某舉報後,李萍器官“被捐獻”事件有了進展。2018年底,李萍的主治醫生楊素勳因違規轉介潛在器官捐獻人,被安徽省衛健委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涉及此事的還有兩名醫生,其中一名已被暫停醫師執業資格。今年4月,懷遠縣公安機關對此立案調查,以涉嫌侮辱屍體罪逮捕了包括上述3名醫生在內的7名犯罪嫌疑人。

“刑法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劉鑫說,刑法修正案八也規定,違背自然人的意願摘除器官,或違背本人近親屬意願摘取的,都按照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處理。如果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凌霄介紹,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器官有關的活動,除罰款外,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還規定,各級醫療機構和醫院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者。

即使家屬同意捐獻,紅十字會介入管理,器官捐獻的亂象也有可能發生。“按照正常的流程,所有被捐獻的器官資料應該進入器官庫(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由系統按照排位順序,按照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給予需要的患者。但實際情況是,很多捐獻者的器官直接被留在了去世的醫院使用,並未進行過系統分配。”劉鑫說。

需要更多配套立法

據統計,中國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約有30萬人,而每年器官移植數量的比例是30?1。因此,專家認為,在面對人體器官捐獻時,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來保障逝者的尊嚴,更給等待救助者平等的生存機會。

今年8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時,在三審稿中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納入,上升到法律層面。

儘管目前這一草案的提議尚有爭議,但劉鑫認為:“國務院之前出臺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本身立法層次並不低,也是全國通用的條例。在實踐中,一直都是這樣操作的,現在上升到民法典還是這樣的做法,並無不妥。”

張凌霄對此表示贊同,雖然這一條款納入民法典還需要其他的措施去配套完成,但器官捐獻終究要納入法治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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