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非終局裁決,可以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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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非終局裁決,可以做些什麼?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法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

例:

孟某系廣西某煤礦公司職工,但煤礦公司沒有為孟某參加工傷保險。

2008年9月2日凌晨4點左右,孟某在煤礦內開絞車時左手砸傷,醫院診斷為:左尺骨中上段骨折。

同年12月孟某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9級傷殘。

由於煤礦公司與孟某在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用等的具體數額上發生爭議,煤礦公司乾脆拒不支付上述費用以及孟某受傷期間的工資。

2009年10月,孟某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0年11月24日,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當庭送達爭議雙方:煤礦公司賠償孟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2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9,87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312元、一次性煤礦安全傷殘賠償金39,744元、停工留薪工資13,248元和勞動能力鑑定費300元,共計89,724元。

煤礦公司認為仲裁裁決計算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對賠償金額有異議,於2010年12月13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時效,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 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有權向法院起訴;

· 起訴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否則只能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煤礦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本來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依據與主張,但由於超過了法定的15日起訴期限,只能承擔喪失訴權的法律後果。該仲裁裁決在煤礦公司起訴期限屆滿時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煤礦公司不履行該生效裁決,仲裁申請人孟某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操作提示:

企業在勞動爭議仲裁以及訴訟中,需要特別注意仲裁與訴訟銜接中的時效與企業權限,避免因為程序上的失誤造成企業實際利益得不到合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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