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翟欣欣律師聲明的幾點看法

法律 自媒體 刑法 政法 眉山檢察 眉山檢察 2017-09-25

來源:法律讀庫

對翟欣欣律師聲明的幾點看法

戚兆波 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

正當輿論對翟欣欣展開一輪輪地毯式轟炸之際,翟欣欣聘請的律師易勝華髮表的幾篇微博橫空出世,讓吃瓜群眾突然發現了新的“靶子”,隨即槍頭掉轉,幸虧易律師“外殼”堅硬,否則早成炮灰。

筆者作為同行,一方面對易律師成功轉移熱點的高超能力讚歎不已;另一方面對其發佈的律師聲明及所採取的策略,則持有不同看法。現斗膽加以分析,供各位同仁指正。

從整體上看,應當說這份聲明還算是中規中矩,甚至可以說具有相當高的水準。筆者認為,除了具有基本的義正詞嚴等法律術語之外,該聲明至少有三個地方值得稱讚。

一是打出了悲憫牌博取眾人同情,將翟欣欣的沉默不語與尊重死者掛起鉤來,暗示翟欣欣具有一定的道德素養。採取這種主動示弱的策略能夠以柔克剛,客觀上起到化解輿論攻擊的良好效果。

二是名義上聲稱理解絕大多數網友的觀點,從而在價值觀上拉近與翟欣欣之間的距離,這一求同策略不但對翟欣欣的形象進行了修正,令其貌似站在了正義一方,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安撫了眾人的情緒,可以稱得上一石二鳥。

三是通過引出和肯定死者一方的律師,不僅成功轉移了人們的視線,減緩了當下激烈的矛盾衝突,同時也展示了翟欣欣一方的真誠與良好用心;另外,也對提升律師的地位和自身的形象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這一點可謂是整個聲明中最出彩的地方,可謂獨出心裁。

因此,這份律師聲明無論從法律立場,還是從情感角度,都表達得十分充分,確實值得稱道。不過,如果細究起來,這份聲明也並非完美,還存在一些不足或值得商榷的地方,甚至還存在一些明顯的硬傷

首先,聲明發布的時機並不成熟。

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次日即匆忙發佈,讓人感覺稍顯輕率和準備不充分,尤其是律師在聲明中也承認正在研究證據,可見對案件的整個事實和證據尚未完全掌握,在此情況下所作出的文件,其準確性和客觀性自然會令人生疑。因此,雖然聲明的發佈異常神速值得稱讚,但無形中上也會讓外界懷疑其公信力,倒不如稍等一下時機,待充分掌握和消化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再有理有力地作出聲明,相信其力度將完全不同。

其次,聲明的重點應放在如何處理與“蘇享茂自殺”的相關事務上,而非媒體是否侵權上面。

縱觀整個聲明,大部分篇章都集中在網友及媒體如何侵犯翟欣欣個人權利方面,而對委託授權的重點即與“蘇享茂自殺”所產生的法律事項,卻很少涉及。讓人感覺聲明的著眼點實際在於如何維護翟欣欣的名譽權上,而並非其他。這顯然與律師的授權內容存在一定偏差。

同時,聲明選取侵權這個重點,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網友與翟欣欣之間的矛盾。網友評論中絕大多數對翟欣欣是持譴責和批判態度的,在此情形下,應當疏解其“怒火”,而不宜採取直接對抗手段,以“違法”、“涉嫌刑事犯罪”、“追究責任”等嚴厲口吻進行警告,無疑是火上澆油,無助於化解矛盾,反而造成輿論的再度反彈,並最終導致律師自己惹火燒身。

再次,在未列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聲明就認定“使用違法手段”、“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字樣,顯得不夠嚴謹。

如果未掌握充分證據,就不如正面表達維權的決心,避免使用違法、虛假等敏感字眼,以免引起爭議和反感。同時,聲明多處使用“部分”“少數”“上述個人”等不確定詞語,也使內容顯得較為空洞和模糊。

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侵犯名譽權如果構成侮辱、誹謗刑事犯罪,則其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會涉及媒體或自媒體,聲明中警告“部分媒體”侮辱、誹謗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顯然犯了一個基本錯誤。“媒體”作為一個機構或法人,如果侮辱、誹謗他人,只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無關;在這一點上,自媒體雖另當別論,但也只與其背後的管理者或發佈者有關,自媒體本身則不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

最後,聲明中還提到律師僅僅是接受了翟欣欣的委託,並未涉及其家人,因此,對於“翟欣欣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干擾”應無權作出相應聲明,除非有其家人相關的授權。

不過,儘管存在上述一些問題,筆者仍然認為,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極短的時間內即做出此份聲明,實屬不易。從這個意義上講,筆者的前述挑剔,著實顯得過於苛刻,在此一併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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