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自說自話”借的債,我要還嗎?

法律 婚姻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3
老公“自說自話”借的債,我要還嗎?

黃先生和華女士於2009年5月5日登記結婚,自2013年開始分居,於2014年6月30日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兩套拆遷房歸華女士及二人的兒子小黃所有;婚後無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個人承擔,與對方無關。

2014年1月-2014年2月期間,黃先生向陳先生借款160700元,借條上並未載明借款用途,且僅有黃先生一人簽字。審理過程中,法院還發現黃先生在離婚後並未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兩套拆遷房歸併給妻子和兒子,而是私自將兩套拆遷房出賣給他人,且並未告知華女士。後陳先生起訴黃先生和華女士,要求兩人共同歸還160700元的債務。起訴時,黃先生已經因為賭博大量欠債長期出逃在外,華女士表示自己對借款毫不知情,而且她已經為黃先生還了很多債務,陳先生的這筆“鉅款”她實在無能為力。

面對如此窘境,華女士整日以淚洗面。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借款時華女士並不在場,結合黃先生與華女士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共同財產狀況,該160700元已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陳先生亦未進一步舉證該借款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用於兩人共同的經營。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該筆債務華女士無需共同承擔。

2018年1月最新實施的關於夫妻債務糾紛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免了夫妻一方無端承受巨大債務,對維護其合法權益起了較大作用。本案中,案涉債務數額較大,華女士亦未在借條上簽字,結合黃先生大量在外舉債賭博,又在華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本歸併給華女士及小黃的拆遷安置房私自出賣的情況,二人無“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合意,該筆債務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本案中法院不予支持這筆債務由妻子來共同償還,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未共籤的債務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中同時規定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一方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還是要落到個案中,需要結合債務數額大小、家庭人員收入、生活開支等事實綜合考量。一般而言,一方舉債後,用於其個人揮霍甚至用於違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賭博、吸毒等欠下的債務等。要想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都應當積極向法院提供證據,不要對法律作絕對化的理解,提供證據不僅是一種責任,也是一種權利。

供稿單位:新吳法院

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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