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檢察官成功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01

抗 訴 成 功

由德州市德城區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王某、朱某、楊某與蔣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德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於近日作出判決,認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撤銷了原審判決。

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02

案 件 回 顧

2010年6月25日,王某、楊某、朱某與蔣某簽訂了15萬元的借款條及借款協議,該借款條及借款協議未約定借款利息。檢察機關在審查期間,王某提交了本人賬戶的中國建行銀行活期帳戶明細,載明瞭2010年6月25日,即簽訂借款條及借款協議的當日,蔣某向王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帳戶轉入77850元。另王某自認,當日收到蔣某交付的現金20000元。蔣某在原審開庭及在檢察機關詢問材料均稱借款本金是15萬元,當場交付的15萬元現金,王某、楊某、朱某三人同時在場,且雙方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原審判決蔣某主張三名被告向其借款15萬元,應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請求亦依法予以保護。判決王某、朱某、楊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蔣某借款本金150000元,並以150000元為本金按四倍銀行同期貸款法定利率支付原告自2010年12月26日始至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王某不服上述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及因客觀原因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沒有查明事實缺席判決錯誤為由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03

檢 察 官 認 為

蔣某向王某、楊某、朱某實際交付15萬元現金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中蔣某僅提交了借款條及借款協議 ,並未提交款項的來源或者財產變動的情況,不足於證明蔣某已經向王某等三人支付了15萬元現金,原審法院在王某、楊某、朱某三人未到庭參加應訴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三人在借款條上簽字並加按手印即認定借款15萬元的現金的事實成立,屬於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王某在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提交了蔣某於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向王某建設銀行帳戶轉款77850元的轉賬憑證,該證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新證據的情形: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且足於推翻原審法院認定的蔣某向王某等三人交付15萬元現金的基本事實。遂於2018年6月13日提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04

獲 得 改 判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9月17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德城區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德城區人民法院於近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了原審民事判決,認定王某、朱某、楊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蔣某借款本金97850元及逾期違約金,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至此,王某、楊某、朱某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抗訴| 錢的事絕不含糊!檢察官出手,還百姓公平正義

向著遠方

你用熱血捍衛陽光的輝煌

只為讓百姓的笑容

像春風一樣盪漾

你有嫉惡如仇 也有俠骨柔腸

胸前的檢徽映襯著美麗的霞光

那鮮豔的旗幟正迎風飄揚

來源:德城區人民檢察院

郯城檢察

期數:2019年第53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