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數量大幅增加

北京法院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數量大幅增加

  非本人到場、公證程序違法均導致不予執行

  法制網記者 黃潔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活力的釋放,民間借貸增多,公證債權文書成為人們保障自身經濟利益的重要選擇。隨之而來的是法院受理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增加,當事人就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產生的爭議也隨之增加。

  北京海淀法院今天通報,2014年至今,該院共受理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1824件,同比增長超過6倍,約佔全部執行案件數量的3%。涉案標的達53.8億元,同比增長超過4倍,約佔全部執行案件標的的10%。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出呈現快速增長,標的額巨大的特點。同時,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數量也顯著增加。2014年以來,海淀法院共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28件,涉案標的達2.21億元。

  據介紹,這些不予執行案件幾乎全部為民間借貸糾紛,主體以自然人居多,少數案件涉及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等機構。自然人作為公證債權文書的主體,個人權利保護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承受能力差,在執行階段極容易產生爭議。而在審理過程中,由於法院需要對債權債務的履行事實、公證程序等多方面內容加以審查,往往涉及大量證據的調取、判斷,審理難度也日趨加大。

  海淀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邵紅燕介紹說,司法實踐中,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種。一是公證處對申請公證的主體審查不嚴、公證員不親自辦理公證等公證程序違法問題;二是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辦理公證,實際借、貸款人與名義借、貸款人不一致,當事人就同一筆借款在公證債權文書之外另行簽訂合同等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問題;三是公證債權文書背後存在的高利貸、違法融資放貸的問題等。

  在一起不予執行案中,根據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張某、徐某二人與張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徐某向張某某借款150萬元,期限兩個月,利息為央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逾期還款按日千分之五的標準計收違約金。張某在公證處預留的聯繫方式為徐某的手機號碼。後張某某將150萬元匯入徐某賬戶。因徐某、張某未如期償還借款,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找到張某,張某卻向法院提出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理由是自己從未去過公證處,也未簽訂過借款合同,對於向張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張某稱,自己與徐某是夫妻,是徐某擅自拿走了自己的身份證,由他人冒用自己的名義簽訂了借款合同,並辦理公證。

  後法院查明,150萬元借款匯入徐某賬戶後被分為數十筆提取或轉出,均未進入張某賬戶,且徐某已經非正常死亡。張某提交的證據也顯示,在辦理公證的當天,張某在單位工作,公證書中的簽名和公證處存檔的照片都不是張某本人的。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承認,其是通過他人介紹向徐某和張某提供借款,此前並不認識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場公證的是否為張某本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公證時其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確定張某真正辦理過借款合同公證。公證員在辦理相關公證時,未能對當事人身份進行審查核實,未認真審查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為借款合同辦理公證書,並且在債務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後,出具執行證書,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院裁定對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

  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場公證,屬於公證程序嚴重違法。公證債權文書應當確保內容的真實性,如果公證債權文書當事人的主體身份錯誤,整個公證書的合法性和效力都將蕩然無存。因此,公證機構在審查公證當事人主體身份時應當非常審慎。對於公民個人而言,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件,以免他人不當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除了此案中暴露出的問題,邵紅燕還透露,在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背後,還浮現出了一系列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其一就是當事人約定高額違約金,收取高額利息。“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部分公證債權文書雖然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實際收取的利息遠遠超過法定上限,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此外,還有職業放貸人、貸款中介利用公證債權文書從事融資放貸業務。這些所謂的“貸款公司”與借款人達成借款意向,然後通過“貸款公司”的股東、合夥人或者職員,以個人名義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貸款公司”實際從事著放貸工作,並往往通過“陰陽合同”等方式收取高額利息。此外,還有以自然人形式出現的職業放貸人,他們手中持有大量資金,與不同的借款人簽訂大量借款合同以民間借貸的形態辦理公證,但涉及的借貸金額數以千萬計甚至過億,遠遠超出了民間借貸的常態,可能擾亂金融貸款秩序。

  還有另一種非法借貸模式是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通過所謂的“貸款中介”來履行。借貸雙方在“貸款中介”的操作下籤訂合同辦理公證。之後,借款人並不直接向貸款人償還借款,而是向“貸款中介”償還。“貸款中介”在收取了所謂“中介服務費”“信息費”之後,再將借款利息和本金歸還貸款人。“貸款中介”收取的費用可能比貸款人收取的利息還要高。此類案件中,借款人往往實際支付了鉅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經濟負擔是其難以承受的。

編輯 李金素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