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

法律 廣發銀行 法制 社會 東明縣人民法院 東明縣人民法院 2017-09-26

(轉自北京海淀法院)

自作聰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

案情概要&

法院在執行高某申請執行叢某債權文書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叢某以從未實際收到高某的30萬元借款,高某隱瞞轉入資金又立即轉出資金的事實,矇蔽了公證處騙取執行證書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

審查過程

本院在審查過程中向公證處調取了公證書和執行證書的卷宗檔案。其中,有高某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提交的銀行回單複印件4份。根據該銀行回單,高某於2013年5月20日分兩次向戶名為叢某的賬戶各轉賬15萬元,共計30萬元。本院就此向廣發銀行查詢了相應交易記錄及業務憑證。

查詢結果顯示:高某於20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18分14秒,自其賬戶向叢某賬戶轉賬15萬元;叢某賬戶由代辦人王某於同日11時19分49秒向高某賬戶轉賬15萬元;高某於同日11時21分23秒自其賬戶向叢某賬戶轉賬15萬元;叢某賬戶由代辦人王某於同日11時22分56秒向高某賬戶轉賬15萬元。

在調取了上述證據後,高某承認其與叢某之間自2012年起存在多筆借款,雙方商議通過公證的方式確定雙方之間既有的債權債務關係,高某在公證後履行了向叢某支付30萬元的走款形式,但確實並未實際支付30萬元。

法院認為

高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叢某提供的兩筆借款各15萬元,在轉入叢某名下的賬戶後又立即轉回高某賬戶內,叢某實際並未收到公證債權文書公證的《借款協議》所約定的借款,不應承擔《借款協議》所確定的償還借款的義務。高某如主張其與叢某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應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主張,而不應以虛構的借款協議進行公證。本案公證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確有錯誤,故本院裁定不予執行。

○法官釋法○

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如實反映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即使取得了公證債權文書,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債權人高某的行為,代表了實踐中一部分債權人的心態。原本確實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是沒有辦理公證,在實現債權的時候可能需要進行訴訟,債權人覺得麻煩、浪費時間。於是要求債務人配合其重新簽訂合同,辦理公證,但該合同是虛假的,款項往來也是形式上的,實際是為了確認在先的債權債務關係。

在此,提示債權人,如果和債務人能夠對在先的債權債務關係達成一致,可以直接對此形成書面確認並申請辦理公證,不要自作聰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反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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