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拖延或不予執行怎麼辦?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法律 法制 社會 浩碩律師 2018-12-17

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正常情況下,法院應當及時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是,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後卻遲遲不見下文,申請執行人所持的生效法律文書上所確認的權利沒辦法落實。當法院沒有正當理由拖延執行時,對於申請人來說,可以通過什麼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拖延或不予執行怎麼辦?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上述法條為申請執行人在法院怠於執行的情況下提供了救濟途徑,即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法條是關於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規定,這樣規定的意義就在於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對那些有條件執行而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的案件,通過上級法院督促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或者人情、關係等因素的干擾。

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拖延或不予執行怎麼辦?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對於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執行法院,司法解釋中進行了細化規定,列舉了四種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中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因此,就算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後,執行法院一直拖著不給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有途徑另尋他法,即通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從而對抗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或者關係戶等。當然了,如果執行法院拖延執行或者未採取執行措施事出有因,有正當的理由,例如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客觀上根本就無法執行,這樣再申請變更執行法院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這樣只會徒增法院和申請執行人的負擔。

執行法院無正當理由拖延或不予執行怎麼辦?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