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公證埋“雷” 法院“不予執行”攀升

法律 政法 社會 子長檢察院 子長檢察院 2017-08-28

來源: 新京報

問題公證埋“雷” 法院“不予執行”攀升

8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通報稱,此前被媒體披露的“以房養老”騙局事件中,涉案的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被停業整頓。該公證處除在公證過程中存在瑕疵與漏洞外,公證書製作出現問題也顯現出來。

公證會存在哪些問題?海淀法院昨日召開了“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典型案例”的通報會:近三年來,法院裁定對接近四成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新京報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公證處在製作公證書時,存在給“冒名頂替”者公證、以及公證員不親自辦理公證等程序違法問題。在當天的發佈會上,法院還通報了相關公證書被裁決不予執行典型案例。

  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直線上升

8月14日,市司法局通報,因被媒體報道涉嫌違規辦理“以房養老”公證,鑑於涉案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一段時期以來內部管理不善、出現公證質量問題,決定免去該公證處主任職務,調離方正公證處,配合組織調查。方正公證處停業整頓。

除公證過程中存在瑕疵與漏洞外,這一事件還暴露出公證處在公證書製作出現的問題。海淀法院調研發現,近年來,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呈直線上升趨勢,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大幅增加。

海淀法院執行裁判庭庭長邵紅燕介紹,2011年至2013年三年間,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251件,涉案標的10.1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僅有1件,不予執行率約為8%。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長超過6倍,涉案標的53.8億元。其中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執行的28件,不予執行率增加到38%,有2.21億元涉案標的財產被裁定“不予執行”。

  “不予執行”公證涉及多種“錯誤”

公證債權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海淀法院執行局的法官介紹說,根據《民訴法》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法院發現的“錯誤”有以下幾種類型。

在公證程序方面,出現公證機關對公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審查不嚴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需要被執行人本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到場公證。審查中發現,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以他人名義辦理公證的個案,公證機關未能識別冒名頂替者並出具了強制執行證書,侵犯了他人權利。

另據法律法規規定,公證員須親自辦理公證事務,但法院發現,個別案件中存在公證員助理單獨辦理公證事項的情況,對當事人的詢問,合同具體內容的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和公證要點的告知等應由公證員完成的事項,是由公證員助理單獨完成。

此外,也存在公證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問題。當事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辦理公證;實際借、貸款人與名義借、貸款人不一致;以及當事人就同一筆借款在公證債權文書之外另行簽訂合同,成為“陰陽合同”。

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背後,還浮現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部分公證債權文書雖然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實際收取的利息遠遠超過法定上限,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 案例

  妻子“借”身份證 丈夫毫不知情

張先生與徐女士是夫妻。公證書顯示,兩人與張某某於2013年12月27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張先生徐女士向張某某借款15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借款合同》後經公證處公證。

2013年12月28日,張某某將150萬元匯入徐女士賬戶。後因徐女士、張先生未償還借款,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張先生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其稱本人未去過公證處,也未簽訂過借款合同,對於向張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女士擅自拿走了自己身份證,由他人冒用其名義簽訂了借款合同,並辦理了公證。

法院查明,徐女士在借款後,於2014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在150萬元借款於2013年12月28日匯入徐女士賬戶後,至2014年1月7日,上述款項被分為數十筆提取或轉出,均未進入張先生賬戶。

根據張先生提交考勤等證據,在辦理公證的當天,其在單位工作。張先生提交的簽名與公證書中的簽名明顯不一致,本人與辦理公證時公證處存檔的照片也有明顯差別。張某某也承認,其是通過他人介紹向徐女士和張先生提供借款,此前並不認識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場公證的是否為張先生本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先生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公證時張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確定其真正辦理過借款合同公證。公證員在辦理相關公證時,未能對當事人身份進行審查核實,未認真審查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就為借款合同辦理公證書,並且在債務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後,出具執行證書,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公證債權文書裁定不予執行。

  債主瞞還款事實 申請執行證書

李先生為經營餐廳向張先生借款1500萬元,並以其名下6套房屋作為擔保。雙方在公證機關辦理了借款合同的公證。

之後,因李先生經營不善,未能到期歸還全部借款,張先生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但此時,李先生因其他糾紛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證機關未能按照預留方式聯繫到李某。

張先生見李先生未出現,便隱瞞了李某已經還款合計1000餘萬元的事實,全額向公證機關申請了執行證書。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李先生向法院反映還款情況,並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

法院經過比照雙方的賬戶記錄,認為李先生確實歸還了部分借款,雖然並未全額支付,但是其中已經涉及歸還了部分本金。而公證機關在執行證書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數額及起算時間均存在錯誤,無法在執行階段作為執行依據適用,雙方間的爭議,必須通過民事訴訟確認,以新的執行依據代替錯誤的執行證書。(記者 王巍)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