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有權獲得工程款‖律師回覆

法律 建築 法制 社會 伊犁晚報 2017-05-10

讀者來信:我和某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掛靠協議,用該公司名義承攬建築工程。因為甲方是把工程款先支付給公司,如果我把活幹完之後,公司不給我工程款怎麼辦?

曹志武律師:因為國家對各類各專業的建築企業實行施工資質許可管理,所以很多沒有資質的單位、個人就掛靠在這些建築企業名下進行施工。所謂“掛靠”,實質就是實際施工人借用施工資質,就像借用他人身份證、執照一樣,是違法的。《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但實踐中,實際施工人幹了工程,負擔了所有的人工、材料、機械等費用,如果工程幹得好,沒有人工費用糾紛,在結算支付工程款時,就很順暢;如果工程本身出現質量或拖欠人工費用等爭議,就會發生糾紛,工程款結算支付就會出現阻礙。這時候,有的建築公司會有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如果在施工中,你沒有出現問題,建築公司無正當理由,拖延不支付工程款,你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你的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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