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頂債抵房款 “三角債”起糾紛

法律 購房 法制 社會 荊門新聞網 2017-05-13

一起因債權轉讓抵扣房款的糾紛鬧上法院,雙方各持一詞,看似都有理。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剝蠶抽絲,終於弄清事實真相,給出終審判決。

這是發生在京山的一起糾紛,當事人分別為黎某(女,今年38歲,湖北一公司股東)和聶某(今年59歲)。案外人陳某曾承建黎某持股公司一工程,並將泥工工程分包給聶某,這樣陳某與黎某持股的公司及聶某均有經濟往來。

2013年2月5日,黎某與聶某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黎某將自己京山的一套房屋以32萬元價格出售給聶某,聶某將案外人陳某欠自己的工程款作為債權轉讓給黎某抵償購房款。

合同簽訂後,黎某將房屋交付聶某,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聶某支付了購房款2萬元,剩餘房款30萬元則用黎某持股公司下欠陳某,陳某又下欠聶某的工程款抵償聶某的購房款。

2013年2月6日,聶某向黎某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收到陳XX工程款叄拾萬元整”的收據,同時向黎某交付了署名為“陳XX”、金額為“三十萬元整”、收款事由為“XX工程款”的收據。2013年2月8日,黎某將兩份收據帶到該公司結算,該公司認為案外人陳某的工程與該公司無關,遂拒付。後黎某向聶某催討房款,聶某未支付,為此黎某於去年訴至一審法院。

去年,一審法院作出對聶某不利的判決,聶某遂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實際上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通過以上規定可知: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轉讓權利是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的,債務人在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後,權利轉讓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聶某與黎某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聶某用其對陳某享有的30萬元債權抵付購房款,陳某同意轉讓其對黎某持股公司享有的30萬元債權予聶某並已實際履行,聶某將債權轉讓憑證交給黎某轉交黎某持股公司,該公司收到了該債權轉讓憑證,這一系列債權轉讓行為以通知到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債權轉讓通知已全部到達,故可以認定陳某將其對黎某持股公司享有的債權轉讓給了聶某,聶某又用該債權抵償了黎某的購房款。至於黎某所稱的該款被黎某持股公司另一人員抵扣與聶某無關。再者,黎某在長達3年多時間裡未向聶某積極主張權利也不符常理。

因此,聶某認為其已履行完畢支付30萬元購房款義務的上訴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持。

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黎某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16萬元由黎某負擔。(記者 王清華 通訊員 邱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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