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機關履行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

法律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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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機關履行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

在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均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行為亦不例外,當行政機關拒絕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除非當事人的複議請求明顯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複議機關履行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

換言之,對於複議機關履行復議職責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已經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途徑。

當事人認為複議機關不受理其複議申請違法,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複議機關受理其複議申請,進而對上級行政機關的答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請求給付的內容屬於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行為,此類監督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複議機關履行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

其原因在於,

一是內部監督行為通常不會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行為,法律已經提供了救濟途徑,當事人完全可以針對行政機關的複議作為或複議不作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履行復議的作為或不作為,司法提供了暢通且完整的救濟

當事人不對複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卻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職責,進而對該監督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無異於捨近求遠。

儘管上級行政機關具備監督下級行政機關依法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職責,但司法並沒有、也沒必要為這些內部監督行為敞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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