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根本不用擔心

法律 民法 胡開盛律師 2019-06-26

法律要點:經常有當事人經常諮詢,自己提出離婚,但對方死活不同意,如果起訴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的,擔心對方不到庭怎麼辦?如果對方不到庭法院就沒法判決了嗎?原告是一直不能離婚嗎?其實根本不是,法院同樣可以依法進行判決。

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根本不用擔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說,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通知被告應訴答辯,但如果被告不配合訴訟的,不接收原告的起訴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公告向被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已經送達給被告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就是說,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仍然拒到庭的,如果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強制到庭。

最關鍵的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被告後,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後,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就是隻有原告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拒絕配合的,可能審理的時間會變長了,但依法不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甚至被告不到庭訴訟,視為主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在證據採信上對原告有利。

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根本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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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於2008年5月22日因挪用資金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刑7年,被告服刑期間,原告與被告未及時辦理離婚手續。2014年4月20日被告減刑提前釋放。被告長期有賭博行為。原告與被告已完全沒有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

從被告釋放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雙方一直分居,原告也不知道被告在哪裡,特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因此,原告向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子潘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

被告潘某甲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收到案件應訴材料、證據材料後,未應訴答辯,法院採信原告的主張,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雙方的兒子潘某乙已經年滿13週歲,其表示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未答辯,法院認為,小孩由原告撫養為宜。原告請求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撫養費,被告未答辯,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准許原告徐某與被告潘某甲離婚。原、被告的婚生子潘某乙由原告徐某撫養,被告潘某甲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至小孩年滿18週歲為止。

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根本不用擔心

律師點評

上述的案例中,被告潘某是收到了原告的起訴材料的,這一點與完全找不到被告還有區別,需要進行公告送達又不一樣,其在明知道原告的起訴後,拒絕出庭應訴答辯,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採取放任的態度。因此,法院採取原告的陳述,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假如被告到庭答辯不同意離婚的,正常情況下原告還需要就夫妻感情破裂進行進一步舉證,否則法院可以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不過,筆者也提醒對於被告不到庭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是採信原告的主張,可以判決離婚。但是並非絕對,有也許多判例中要求即使被告未到庭應訴答辯的,原告依然需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僅有陳述的,法院也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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