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經過處罰聽證、合議庭合議並經院長決定,東臺法院認為,當事人王某故意作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經過處罰聽證、合議庭合議並經院長決定,東臺法院認為,當事人王某故意作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王某收到法院處罰決定書後,表示悔過,並積極交納了罰款。該院開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經過處罰聽證、合議庭合議並經院長決定,東臺法院認為,當事人王某故意作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王某收到法院處罰決定書後,表示悔過,並積極交納了罰款。該院開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經過處罰聽證、合議庭合議並經院長決定,東臺法院認為,當事人王某故意作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王某收到法院處罰決定書後,表示悔過,並積極交納了罰款。該院開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為獲取不當利益的王某,終究“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近日,東臺法院開出 “虛假陳述”罰款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虛假陳述的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據瞭解,該案系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後,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再審申請。
東臺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但原審對王某虛假陳述的部分並未支持,而是駁回了該部分的訴訟請求。另李某某稱王某違約,但對此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在王某已支付訂金及部分租金的前提下,李某某於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將房交給王某,本院判決其返還訂金及租金並無不當。東臺法院依法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但是東臺法院發現,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在原審中對其交付給李某某的租金數額作了虛假陳述,將4900元說成9000元。此虛假陳述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
經過處罰聽證、合議庭合議並經院長決定,東臺法院認為,當事人王某故意作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違背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被申請人(原審原告)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王某收到法院處罰決定書後,表示悔過,並積極交納了罰款。該院開出的這份“虛假訴訟”罰款決定書,是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有力打擊,旨在樹立誠信訴訟意識,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