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該何去何從?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江蘇檢察在線 江蘇檢察在線 2017-09-20

本文來源於正義網

作者:喬澤華 張勇

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該何去何從?

核心提示

有人認為,反貪、瀆撿、預防部門從檢察機關剝離後,司法警察的輔助偵查職能也將隨之取消。筆者認為不然,因為檢察機關內的民行、監所、批捕、公訴等部門依然具備對一定案件的自行偵查權,如民行部門擁有對案件的調查取證權,批捕、公訴部門有對案件自行補充偵查權,同時還有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權,而作為檢察輔助人員的司法警察理所當然的可以協助上述部門的檢察人員補充偵查、調查取證,所以司法警察的輔助偵查職能不會消失,只是服務部門和服務重心發生了相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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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這意味著改革後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將剝離檢察機關。作為檢察機關內部具有武裝性質的司法警察,其之前的職能定位勢必不再適應今後的檢察工作,其履職的內容和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本文旨在分析檢察機關法警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如何順應改革潮流,轉變司法職能,肩負雙重使命,順利走上符合檢察工作實際的發展之路。

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概念及特點

(一)概念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由此可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但卻是專屬於人民檢察院的,是使用特殊的強制方法來維護人民檢察院場所紀律、工作人員安全的有關工作人員。

(二)特點

1.雙重特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即是警察警種之一,就應具備警察的一般要求和特徵,受司法警察有關部門的管理。同時,由於其專屬,理應同時接受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2.職責的專屬性。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內部的獨立部門,是檢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對其職能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說明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責是其他警察所不具備的,具有專屬性。

3.履職的從屬性。2015年6月份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依法履行職責。司法體制改革也已經明確司法警察是檢察輔助人員之一。這就表明,司法警察的職權具有從屬性。

二、監察體制改革對司法警察履職內容和方式的衝擊

一般認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原有職能主要分為三大塊——安全事務、執行事務、偵查事務。《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職能: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任務,執行拘傳任務,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任務,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參與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任務,保護出席法庭、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檢察人員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而在實際的工作中,由於自偵部門辦案人員緊缺,司法警察的上述職能規定也更多的是為檢察機關自偵辦案部門設置的,因此,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服務自偵部門的偵查事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事務和安全事務上,而對批捕、公訴、民行、監所、控申等部門的配合、服務少之又少。

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檢察機關反貪、瀆撿、預防部門的剝離,檢察機關的偵查職能將大大削弱,與之相對應司法警察的職責也將消失,司法警察的服務重心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需要適時調整和轉變服務方式。

三、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服務方式 

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能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成為定勢,面對改革形勢,作為檢察機關專門武裝力量的司法警察,其工作應適時向司法性、監督性方向轉變,調整工作職能,為檢察機關工作保駕護航、排憂解難。具體可以向以下幾個方面轉變:

(一)協助調查取證和自行偵查工作

有人認為,反貪、瀆撿、預防部門從檢察機關剝離後,司法警察的輔助偵查職能也將隨之取消。筆者認為不然,因為檢察機關內的民行、監所、批捕、公訴等部門依然具備對一定案件的自行偵查權,如民行部門擁有對案件的調查取證權,批捕、公訴部門有對案件自行補充偵查權,同時還有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權,而作為檢察輔助人員的司法警察理所當然的可以協助上述部門的檢察人員補充偵查、調查取證,所以司法警察的輔助偵查職能不會消失,只是服務部門和服務重心發生了相應變化。

(二)加強對批捕、起訴部門訊問、詢問工作的配合

刑事案件進入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環節後,按照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必要時需要傳喚並詢問證人,此時就需要司法警察協助檢察人員嚴格執行在辦案區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的訊問和詢問,保證犯罪嫌疑人、證人及檢察人員的安全,以確保案件能夠安全、順利的交付審判。因此,司法警察應當加強與批捕、起訴部門的相互配合,協助完成訊問、詢問工作。

(三)強化司法警察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保護功能

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具有保護出席法庭、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檢察人員安全的職責。但是,監察體制改革前,由於人員少、精力有限、多數人員在編不在崗等原因,實踐中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就是協助檢察機關自偵辦案部門調查取證,看守、押解、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檢察機關及檢察人員的保護職能則相對缺失。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應切實承擔起重大敏感案件公訴人及檢方重要證人出庭的安全保護職責,不斷拓展司法警察的職能範圍,加大對檢察人員和檢察工作的保護力度,讓司法警察成為檢察機關辦案的堅強後盾。

(四)提升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應對突發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職責之一,也是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法能力建設面臨的新課題。為有效提升處置能力,司法警察應加強訓練,增加精良裝備,增強執法能力和警務保障能力,提高綜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從而為檢察機關整體工作的順利開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五)開拓司法警察對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職能

司法警察作為獨立的司法主體,可以參與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有條件及時監督檢察人員各項工作的合法性。因此,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可以發展成為檢察機關履職工作中重要的內部監督力量,與監察部門、檢務督察部門一起,共同組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內部監督機構,有效確保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公正執法。(文/喬澤華 張勇)

[責任編輯:楊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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