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萬的路虎,買回來發現有瑕疵,告上法院意外收穫530萬!

法律 路虎 汽車保險 越野車 瓜子說車 2017-06-01

假一賠三,這是我們經常聽到很多經銷商推銷的手段。平常聽著不以為常,不過你還別不信,法律真有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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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下面這位張先生買車就碰上這等“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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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張先生最近購買了一輛168萬的路虎越野車,話說這男人買新車應該是一件很興奮的事,可張先生卻開心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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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買車的時候車商只開具了購車發票和辦理車輛保險,並沒有籤購車合同。回來開了幾天,洗車的時候才發現右車門排水孔形狀不規則,有明顯焊疤痕及粗糙痕跡,與左車門相同位置差異很大。這可把老張急壞了,找了朋友專業鑑定後,發現車輛右車門確實瑕疵修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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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老張急忙找經銷商討說法,多次溝通無效,一怒之下他以汽車銷售商隱瞞維修事實,冒充全新車售賣“欺詐”消費者為由,一紙訴狀將對方告上法庭。一波三折後,法院最終認定經銷商構成欺詐行為,要求其向老張賠償3倍車款共計53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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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普通人哪能告贏經銷商。這麼說普通人就得吃啞巴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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