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第九期】男女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是這樣判的!

法律 投資 戀愛 信用卡 沙依巴克天平 2019-07-08


【法官說案第九期】男女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是這樣判的!

戀愛期間,由於雙方的戀愛關係,所以形成了特定人身屬性,以戀人身份生活期間的這種親密性關係,導致戀人之間錢款往來很少會有書面的憑證,但是在審判實務之中,一旦戀愛不成,雙方分手之後很有可能一方就會因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而向對方主張相關的權利,雙方之間的錢款往來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投資等多種法律關係,如果當事人一方以僅有的轉賬憑證按民間借貸向對方主張權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類的民事糾紛更加嚴格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可能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就是這種情況,對於戀愛期間的男女,要務必引起重視。

事情經過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孫某與劉某系男女朋友。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孫某通過微信向劉某轉款23筆共計81093元。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0月3日,劉某也通過微信向孫某轉款16筆共計53200元。

孫某主張上述轉款系劉某向其的借款,劉某僅償還了一部分借款。現雙方已分手,其多次向劉某索要,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故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其借款。

劉某辯稱沒有向孫某借錢,孫某沒有工作的三個月期間,生活開銷都是其在支出,劉某也沒有打借條和借據,鑑於雙方曾經是戀人,同意給孫某支付2萬元。

【法官說案第九期】男女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是這樣判的!

法官說

審理此案的袁蕾法官說,孫某未提供其他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故孫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孫某要求劉某歸還其借款113102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劉某庭審中表述願意支付孫某20000元,系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故判決劉某支付孫某20000元。

案外延伸


【法官說案第九期】男女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法院是這樣判的!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關係。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確立,需借貸雙方確已形成合意,並已交付出借款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本案中,孫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應當提供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充分證據。而雙方系男女朋友關係,孫某提供的微信記錄僅能反映2018年5月24日之後的雙方往來轉帳情況,此期間孫某向劉某轉帳23筆,數額從幾百元到一萬多元不等,上述23筆轉帳過程中,雙方微信互動親密,從未提到系劉某向孫某借款。孫某於2018年8月8日曾在與劉某的微信中提到“還進去一萬出來7千”、“你自己的小貸清乾淨的有幾個”的內容,孫某庭審中也認可其信用卡提前消費再還款,因劉某說是他的卡也要倒錢,所以讓孫某把錢再轉給他,等他自己用完錢他再還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圖/網絡

編輯/關峰

審稿/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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