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借款產生債務,婚後共承擔嗎?需要這個條件

法律 不完美媽媽 信用記錄關愛日 胡開盛律師 2019-06-14

法律知識要點:實務中,大量存在婚前一方例如因借貸、買賣等原因產生的債務,並延續至債務人婚後,甚至在結婚時故意隱瞞個人婚前債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個人婚前債務,原則上就是個人償還,配偶一方沒有義務共同承擔其婚前個人債務。


婚前個人借款產生債務,婚後共承擔嗎?需要這個條件

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婚前一方的個人債務也可能轉化為共同債務,這個特定條件是什麼呢?就是個人婚前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個人債務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債務,婚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筆者總結一下,這幾種情形是常見的:

1、婚前一方通過借款等方式購置的財產,婚後該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婚前一方借款買房,婚後房屋為夫妻二人共有,該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前一方所負債務,但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的; 3、婚前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但是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的; 4、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婚後用於履行法定義務的。例如,履行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夫妻扶助義務等;5、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的行為。

上述前四項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個人債務轉化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但在實際生活當中,遠不止這麼多,需要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定,所以設置了第五項的兜底事項。

實務中,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婚前個人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其實並不容易,這裡最關鍵的問題是舉證,也就是說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這個事實,需要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對於債權人來說是有很大難度,因為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權人一般很難知悉,想要證明這一事實並非易事。


婚前個人借款產生債務,婚後共承擔嗎?需要這個條件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絡公開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飛訴稱:被告陳某蘭與張某安系夫妻關係,2008年9月25日,張某安以公司需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因到期未還而產生糾紛,原告訴至並獲支持。後因張某安暫無財產執行,從而致使原告的債權無法得以實現。

現原告查明,張某安與被告陳某蘭婚前已經同居生活,根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被告陳某蘭應當共同清償涉案債務。

原告劉某飛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蘭對第221號判決書確認的張某安應承擔的人民幣97000元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被告陳某蘭答辯稱:被告陳某蘭與原告劉某飛不相識,且涉案借款發生於被告陳某蘭與張某安登記結婚之前(2011年9月22日登記),該債務應屬張某安個人債務,無被告無關,據此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求。

查明事實

法院作出的第221號民事判決,認定2008年9月25日,張某安向原告劉某飛出具借條,確認借到劉某飛10萬元,還款期限為2008年9月30日。同年10月8日,張某安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於2008年10月15日向原告劉某飛償還借款10萬元,逾期每日支付5000元違約金。之後,張某安向原告劉某飛償還3000元,餘款未還。

據此,認定雙方借貸關係成立,張某安未依約還款構成違約,判決張某安向原告劉某飛償還借款97000元及利息。該判決於2010年7月12日生效。2011年2月9日,作出第823號民事裁定,認定被執行人張某安目前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劉某飛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飛依據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婚姻登記表,主張涉案債務系被告陳某蘭與張某安的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涉案債務發生於被告陳某蘭與張某安婚姻關係存續之前,原告劉某飛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劉某飛主張涉案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請求被告陳某蘭共同清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判決:駁回原告劉某飛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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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原告劉某飛與原債務人張某安於2008年9月25日成立借貸關係,張某安與被告陳某蘭結婚的時間是在2011年9月22日登記,該筆借款發生在結婚前,首先就推定是張某安的個人債務,原告劉某飛如認為該筆個人債務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該案中,原告劉某飛僅主張按共同債務處理,但未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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