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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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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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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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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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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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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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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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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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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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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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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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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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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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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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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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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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張藝興的聲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約定,但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滿足一定情況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催告後遲延履行、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與此次事件最為關鍵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了。不當行為肯定是品牌方的過錯,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據這一過錯推斷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了呢?能不能推斷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這是存在爭議的。如果這一行為成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理由,那麼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成立的。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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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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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張藝興的聲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約定,但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滿足一定情況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催告後遲延履行、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與此次事件最為關鍵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了。不當行為肯定是品牌方的過錯,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據這一過錯推斷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了呢?能不能推斷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這是存在爭議的。如果這一行為成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理由,那麼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成立的。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人民日報評論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

不管明星的行為構不構成違約,總之已經解約了,看看解約的法律效果吧。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明星的代言合同,一定會約定密密麻麻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那就是他的律師不行,可以考慮找我),解除合同後,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即可。但是違約方和守約方權利義務差別不要太大,因此還是要看哪一方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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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張藝興的聲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約定,但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滿足一定情況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催告後遲延履行、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與此次事件最為關鍵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了。不當行為肯定是品牌方的過錯,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據這一過錯推斷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了呢?能不能推斷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這是存在爭議的。如果這一行為成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理由,那麼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成立的。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人民日報評論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

不管明星的行為構不構成違約,總之已經解約了,看看解約的法律效果吧。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明星的代言合同,一定會約定密密麻麻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那就是他的律師不行,可以考慮找我),解除合同後,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即可。但是違約方和守約方權利義務差別不要太大,因此還是要看哪一方需要承擔責任。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網友就劉雯解約事件的評論

明星可依據品牌方的辱華行為,主張合同無效嗎?

除了解除合同以外,主張合同無效也能實現終止合作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況,與本次事件相關的,有兩項或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損害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此次事件與每一箇中國人的利益切身相關,判定為公共利益應該不成問題,不當行為損害了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施行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定問題不容侵犯,這是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不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主張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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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張藝興的聲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約定,但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滿足一定情況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催告後遲延履行、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與此次事件最為關鍵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了。不當行為肯定是品牌方的過錯,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據這一過錯推斷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了呢?能不能推斷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這是存在爭議的。如果這一行為成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理由,那麼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成立的。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人民日報評論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

不管明星的行為構不構成違約,總之已經解約了,看看解約的法律效果吧。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明星的代言合同,一定會約定密密麻麻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那就是他的律師不行,可以考慮找我),解除合同後,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即可。但是違約方和守約方權利義務差別不要太大,因此還是要看哪一方需要承擔責任。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網友就劉雯解約事件的評論

明星可依據品牌方的辱華行為,主張合同無效嗎?

除了解除合同以外,主張合同無效也能實現終止合作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況,與本次事件相關的,有兩項或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損害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此次事件與每一箇中國人的利益切身相關,判定為公共利益應該不成問題,不當行為損害了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施行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定問題不容侵犯,這是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不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主張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附贈一種情況介紹,涉外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

因為品牌多是國外的,因此合同具有涉外性質(當事人一方是外國法人)。涉外的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以及爭議的解決上可能會產生爭議。

原則上,涉外的合同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可以適用中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外國法律。如果明星與品牌方約定的是適用品牌方所在國家的法律,那麼該項約定也是有效的。

但是,衝突規範的適用有一個重要的排除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我國在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時候也將其寫進了條文之中,意指如果按照衝突規範適用的準據法,會損害我國的公共利益,那麼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排除或拒絕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你認為此次解約事件明星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嗎? (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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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是品牌方的行為違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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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畢竟是明星先提解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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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眾多明星紛紛傳出與國際大牌解約的消息。我們不談解約事件對藝人此後發展道路的影響以及其他更高層次的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只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行為呢?

如果構成違約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品牌方存在的過錯可以成為明星解約的免責理由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解約風波緣起:“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

這次解約風波,起始於8月11日,有網友指出Versace範思哲把不當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範思哲在國內外多個社交平臺發佈了中英雙語道歉聲明,但是大家並不買賬,11日凌晨2點,其代言人楊冪團隊發佈聲明,終止與該品牌合作。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範思哲印有不當文字的衣服

此後,陸續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類似的不當行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詞彙錯誤的問題。於是發生了易烊千璽解約Givenchy、劉雯解約Coach、江疏影解約施華洛世奇、張藝興解約三星·····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易烊千璽工作室的聲明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劉雯的聲明

常言道,藝術是沒有國界的,但是藝術家是有祖國的。東漢名將陳湯有言“宜懸頭槀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用在這裡好像也不違和。解約事件的背後意味著什麼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們不上價值,只來說一說解約的法律問題。

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動提出解約,是否構成違約呢?

違約,肯定是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的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的時候,可以提前解除。這種情況需要看明星與品牌方之間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沒有具體約定,但在事件發生後,雙方可以立刻進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不展開討論。

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里約定了一方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法律規定、侵犯領土完整等)等情況的時候,另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發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之時,明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解約。

第九十三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張藝興的聲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雙方沒有約定,但是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滿足一定情況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催告後遲延履行、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與此次事件最為關鍵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了。不當行為肯定是品牌方的過錯,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據這一過錯推斷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了呢?能不能推斷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這是存在爭議的。如果這一行為成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理由,那麼法定解除的條件是成立的。

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人民日報評論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

不管明星的行為構不構成違約,總之已經解約了,看看解約的法律效果吧。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明星的代言合同,一定會約定密密麻麻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那就是他的律師不行,可以考慮找我),解除合同後,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即可。但是違約方和守約方權利義務差別不要太大,因此還是要看哪一方需要承擔責任。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網友就劉雯解約事件的評論

明星可依據品牌方的辱華行為,主張合同無效嗎?

除了解除合同以外,主張合同無效也能實現終止合作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況,與本次事件相關的,有兩項或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損害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此次事件與每一箇中國人的利益切身相關,判定為公共利益應該不成問題,不當行為損害了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施行的法律明確規定特定問題不容侵犯,這是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不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主張無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附贈一種情況介紹,涉外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

因為品牌多是國外的,因此合同具有涉外性質(當事人一方是外國法人)。涉外的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以及爭議的解決上可能會產生爭議。

原則上,涉外的合同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法律,可以適用中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外國法律。如果明星與品牌方約定的是適用品牌方所在國家的法律,那麼該項約定也是有效的。

但是,衝突規範的適用有一個重要的排除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我國在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時候也將其寫進了條文之中,意指如果按照衝突規範適用的準據法,會損害我國的公共利益,那麼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排除或拒絕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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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冪、易烊千璽、劉雯等人與國外品牌解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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