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下的司法責任心

法律 反腐倡廉 時政 東明縣人民法院 東明縣人民法院 2017-08-29

司法責任心與司法責任制只有一字之差,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關係。司法責任制更多是從宏觀上進行制度性的建構,而司法責任心則直接反映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對待案件的審慎程度。

大型政論片《法治中國》第四、五集《公正司法》中,著重闡述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的深刻含義,迴應了人民法院在改革司法體制、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三方面的問題,其中多次提到“司法責任心”這一觀點,並且反覆強調改革之後司法人員的“司法責任心”明顯增強。司法責任心與司法責任制只有一字之差,從辯證唯物主義的發展觀來看,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關係。然而,司法責任制更多是從宏觀上進行制度性的建構,而司法責任心則直接反映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對待案件的審慎程度。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司法改革要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可以推斷,辦案人員司法責任心的提高,正是源於司法責任制下審判團隊優化配置、專業法官會議運行等多措並舉所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是司法改革在內部認同感獲得提升的重要體現。從司法責任心的正向功能來看,其不僅能夠提升司法的質量和效率,更是激勵法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深層次路徑。因此,需要持續提升司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才能讓良法善治在社會主義的沃土上生根發芽。

一是要完善員額法官選拔機制。法官員額制是司法責任制的基石,其目的在於實現法官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促進更多的優質資源向審判一線聚集。全國大多數地區已經完成第一批員額法官的遴選,但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政策把關不嚴,考核指標設置不盡合理等現象,影響了部分長期從事審判、行政級別相對較低的法官的進取心。因此,要持續提升司法人員的責任心,必須秉持“能力至上”理念,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嚴格執行選任資格標準,完善測評、測試、考核的各自權重,真正將想辦案、會辦案、辦好案的法官遴選入員額,打響“員額法官”這塊金字招牌。

二是要健全司法人員業績考評體系。司法責任制改革建立了法官對案件的終身負責制。實踐中,對待司法責任的追究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司法人員的行為和裁判結果確立不同的責任,區分違法審判和不作為錯案各自標準。這些責任的承擔,就需要配套的業績考評體系來支撐。因此,藉助人員分類改革的東風,除了明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職能職責外,更要針對性的建立各類人員的業績評估細則,將各項司法工作納入到規範的指引之下,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要根據司法人員的工作業績,逐步構建司法人員的懲戒和退出機制,在內部競爭中形成良好的“鰱魚效應”。

三是常態化推進院庭長辦案。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是司法內部“去行政化”。長期以來,部分院庭長遠離審判一線,不辦案或少辦案,導致法院內部行政化傾向嚴重。

院庭長應當是法院辦案的中流砥柱,其廣博的知識積澱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能夠為全院法官樹立良好的責任榜樣。本輪改革雖也規定了院庭長需按比例辦理案件,但要真正實現院庭長帶領審判團隊、主動開示範庭、承擔重大疑難案件審理等目標,仍有很長的一段距離。因此,必須加強對院庭長辦案的監督,堅決禁止委託辦案、掛名辦案等不良現象,讓院庭長將主要的精力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審判轉變,為法院攻堅克難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四是改進司法人員工作作風。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領域展開了對於“六難三案”的徹底整治,法院幹警的司法作風和責任心獲得明顯改善。然而,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冷硬橫推”仍未完全杜絕,司法腐敗更是嚴重的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此類現象的發生,其直接原因就是由司法責任心的懈怠所導致的理想信念滑坡。因此,必須加強對司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教育,常抓司法作風建設,防止因小細節引發大問題。同時,要繼續時刻保持司法反腐的高壓態勢,不斷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以“零容忍”的態度查處和對待司法腐敗,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框架。

五是完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職業保障不僅是本次改革的重點任務,也是司法人員最關切、最盼望的內容。雖然改革的紅利正在釋放,但也出現了改革前後待遇明升暗降、職務晉升渠道受阻的聲音,這些都極易影響司法人員對待案件的工作責任心,也與改革的目標相背離。因此,必須在司法人員的職業保障方面持續做“加法”,各級法院要準確理解中央關於職業保障的各項政策待遇,強化各級法院間的溝通協調力度,下級法院主動蒐集、上報改革中的具體問題,上級法院充分調研彙總並形成指導性意見,構建權責利相統一的職業保障體系,不斷提升司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尊榮感。

(羅霄悍)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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